人脸识别野蛮生长 司法解释为你护航

2021-08-12 16:12:58 作者: 人脸识别野蛮

  此外,主体认同也是人脸信息处理合法性的一个基础。孙笑侠撰文称,公民享有身体生物识别信息采集决定权,而身体信息隐私是需要现代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的权利。

  “应当是由具有同意能力的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而不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息主体。”朱虎说。《规定》细化了强迫同意的情形: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确立了强迫作出的同意不得作为抗辩事由的规则,区分了强迫对法律行为效力和对同意效力的不同影响。

  “明确强迫同意无效,更有利于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目的。明确同意的目的是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信息处理者的不法侵害,明确强迫同意直接无效而非可撤销意味着无须信息主体主张撤销就可直接认定为无效,有助于免除信息主体主张撤销的成本,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朱虎说。

  朱虎指出,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规定》还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更容易提供证据证明其处理行为合法的信息处理者,更有利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此外,《规定》还确立了认定信息处理者民事责任的动态考量因素、免责事由、多数人侵权责任承担、财产损失的界定、禁令、合并审理、公益诉讼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等规则。

  “新科技广泛、深入应用并密切贴近或紧逼个人的身体,这是一个广泛和严峻的事实,并且还会在广度和深度上继续发展。”孙笑侠撰文称,中国人在物质幸福感增强的今天,如果个人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被技术所侵害,那么这种幸福感的质量是下降的,是低级的。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规定》首次正式确立了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全面且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意义重大,是以标准化、确定性的司法审理流程,来强化“侵犯人脸信息权益必被追责”的稳定预期。一方面,司法实践有了更可适用、操作性强的依据;另一方面,对侵犯人脸信息权益的一方是一种威慑,因为大概率会被严格认定、依法惩戒。对普通用户来说,强化了对人脸信息的保护,个人权益被侵犯的现状必然会大大改善。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 撰稿:武晓莉    | 责编:赵慧子    审核:张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