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陕西西安阎良区武屯街道新庄村附近,一辆轿车撞坏路边护栏后落入二龙口水库中,车上5人被困。正在附近的3名男子闻声前往救援,成功将5人救上岸,但其中一名施救者蒋正全,却因体力耗尽而沉入水中牺牲。
据悉,被救当事人和其家属都曾赶到殡仪馆为蒋正全守灵。
而经当地官方调查核实,蒋正全等6人,“在他人遇险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奋力营救他人生命,情况属实,其行为符合《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施救行为不属于本人的法定职业、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与此同时,当地街道办,还以“向英雄致敬,让英雄放心”为题,向当地民众发起了“向见义勇为蒋正全家属捐款的倡议书”。
据该倡议书介绍,“蒋正全是重庆江津人,家中有一个年幼的儿子和年过七旬的父母。为了提高父母和儿子的生活,他只身一人到陕西渭南一处工地打工……”
迅速确认蒋正全等6人下水救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并发起捐款倡议书;“倡议书发出后,已经收到全国各地网友数万元的捐款,这还不包括当地村民的自发捐款”;同时,被救当事人和其家属也都曾赶到殡仪馆为蒋正全守灵;
此外,据了解,“有人在事发地挂上了悼念蒋正全的挽联,设置了一个简易的悼念场所,当地村民纷纷前去悼念逝者,现场摆满了村民敬献的菊花”……你
——在上述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当地政府、还是民众所采取的这一系列举措,无疑都表明,对于这起见义勇为事件的善后处置,实际上都是十分积极,充满正能量的,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当然,同时更要看到,这一“6人下水救人”的英勇事迹、尤其是其中蒋正全奋不顾身救人,并不幸牺牲的壮举,也确实完全当得起、配得上所有这一切,更完全合乎相关法规的规定。
如《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举荐、申报为见义勇为行为:……(四)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突出的”。
不过,在充分肯定、点赞的同时,针对这起见义勇为事件的善后处置,仍有一点或许让人不免稍感有些遗憾和不足,那就是,在确认蒋正全等6人“下水救人”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奋力营救他人生命”而不幸牺牲的蒋正全,目前似乎还没见当地进一步明确考虑将其认定为“烈士”。
而在笔者看来,无论是从更全面完整的善后处置,还是从更好地充分褒扬、弘扬这一见义勇为英勇壮举,“向英雄致敬,让英雄放心”的角度,将为此不幸牺牲的蒋正全,不仅明确其行为的“见义勇为”性质,而且进一步将其认定为“烈士”,事实上都显得十分重要,乃至不可或缺——
首先,应该看到,蒋正全的这一“救人牺牲”行为,不仅完全符合当地法规对“见义勇为”定义,而且同时实际上也是完全够得上“烈士”称号的。
如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同时,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多部委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同样也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更重要关键的是,一旦因“救人牺牲”的蒋正全,不仅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且被“评定为烈士”,那么,相应地,针对蒋正全的无论是褒扬规格、还是奖励以及家属享受相关待遇的标准,事实上都会更高、更加优渥。
如按照《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针对见义勇为者的最高表彰奖励标准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十万元抚慰金或者奖金。”
而根据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相关“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标准则是:
“烈士褒扬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同时,除上述“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烈士遗属,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此外,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遗属和相关亲属,还依法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优先服现役、优先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在教育升学考试中“优先录取”,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等其他一系列大量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