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法院认为,刘鑫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处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另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万元。
1月2日晚,刘鑫通过新浪微博账号“L-N-X-wisteria ”发表文章《刘鑫最后的话》,并开通了打赏功能,向网友发起网络募捐。对于近70万元赔偿款,她称“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大恩大德,希望有机会报答。”
得知此事后,江歌母亲江秋莲1月3日发布多条微博,表示刘鑫屡次因违规被微博禁言,目前再次注册新账户,并持续在网络发布歪曲事实的文章,还对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申请管理员关闭刘鑫账号,并@了“微博管理员”、“微博侠”、“来去之间”(新浪微博CEO王高飞)。
2日晚和3日,刘鑫连发多条微博回应了网络募捐一事,表示“会公示去向”,还称以后打工挣钱后会全部归还。截至3日晚,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发现,已经有722名网友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而据刘鑫3日晚10点多发布的微博显示,她一共收到网友打赏2.56万元。随后《刘鑫最后的话》这篇文章就关闭了打赏功能,具体原因不详。而到了4日上午,《刘鑫最后的话》一文已被删除。
针对刘鑫发起网络募捐一事,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对于刘鑫发起网络募捐是否违规一事,张律师表示,自己也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刘鑫居然想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来完成,这应该是第一例。我以前没见过类似的案例,这也违反了《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一般性规定。”
张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大家进行捐款,要么是表示同情和怜悯,比如说对方遇到了天灾重病等意外,生活非常困难;要么是表达肯定和鼓励。“募捐的基础要么是同情,要么是鼓励,这两种情况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刘鑫这个事件的性质完全不同,她是案件的过错方,这是法院一审二审都认定了的。如今她还发起网络募捐,这不符合募捐的本意,募捐并不是资助恶行的。刘鑫因自己的错误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70万的赔偿款是法律对刘鑫恶劣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这既不是惨、也不是善,对恶行导致的法律责任进行募捐,近似于在资助恶行,不应成为募捐的对象。”
▲《刘鑫最后的话》一文已被删除
张律师还表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江歌死亡之后,仍然在网络上对江歌妈妈进行侮辱,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件的精神赔偿金高达20万,这说明(刘鑫)这种行为本身是被法律否定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刘鑫还发起网络募捐,这是不尊重法院判决、逃避法律责任的表现,而且对江歌妈妈又是一种伤害。就我自己的感受来说,(刘鑫)确实是很恶心的一个人。”
对于700多名网友打赏刘鑫的行为,张律师的看法是:“理论上这是一种民事赠与的行为,刘鑫是不用偿还的,她写的那篇长微博我也看了,但她声称的‘工作后一笔一笔偿还’更像是在喊口号,真实性存疑。你真正想还钱,就不应该搞募捐而该给别人打借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