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从京城回到阳谷县,发现哥哥武大郎已死,心中非常疑惑,便暗中进行调查。事情很快便水落石出,原来是王婆、西门庆、潘金莲三人相互勾结,毒死了武大郎。武松一怒之下,现在家中杀了潘金莲并当场抓住了王婆,之后又来到狮子楼斗杀西门庆。最终到县衙自首。
武松连杀两人,虽说是为哥哥复仇,但其行为不但属于民众私刑,为法律所不容,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为恶劣,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过,最终武松不仅没有被判处死刑,也仅仅是被处以“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的处罚。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小说家的虚构、还是符合宋代的法律制度呢?我们不妨从历史和文学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武松杀人案做个简单的分析。
宋代的法律基本沿袭了唐代的制度,在《唐律》中将杀人分为了六种形式:“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而在《宋形统·斗颂律》中亦称:“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按照唐、宋的法律,都要被判处死刑。
武松连杀潘金莲和西门庆二人都是早有预谋,既是谋杀,又有斗杀的成分在内,故此难逃一死。不过,书中也提到,武松在杀人之后来到县衙自首,这一举动对日后的量刑轻重也能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在《宋史》中宋神宗曾下诏明确规定:“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另外,武松杀人是为哥哥报仇,所杀之人皆为该杀之辈,这样的案例在宋代曾有发生。宋元丰元年,青州王赟曾手刃杀父仇人,断其头颅和双手,结果被宋神宗下诏免除死罪,判处刺配邻州牢城。这个处理结果便与武松的量刑一致,说明有先例可循。
另外,书中武松杀人案的处理和审结结果来看,有两个人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一个是阳谷县的知县,他在武松投案自首后故意改动了招状,变成了“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因而斗殴,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致斗杀身死。”
如此一来,武松的罪行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谋杀、斗杀变成了误杀、过失杀,这对武松一案的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个关键人物是东平府府尹陈文昭。他在接到武松一案的卷宗后,不但“把这招稿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同时还“却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封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那刑部官有和陈文昭好的,把这件事直禀过了省院官”。
最终整个案件的过程又变成了“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最终判处武松“脊杖四十, 刺配二千里外”。在各级官吏的帮助下,武松这才逃脱了被处死的命运。
参考书籍:《唐律》、《宋史》、《宋形统》、《水浒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