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则天时期为了选拔县令特地设立“县令举”的
科试
,该科试除了考察儒家经典外,还会考察考生对于朝廷政令、国家法律制度的熟悉程度,
应试者必须能对朝廷的施政方针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通过考试。
除了在选任时候的考察之外,每年一度的常考和不定期的巡考,《通典》中记载唐代官员“凡居官,以年为考”。
每年的年末,各县县令需要真实记录自己一年里的功过得失,再由州级官员当众宣读县令们的自我评价,并给出政绩评语。
其中,户口人数的增多或者减少、农业生产情况的好坏是县令考核的重要指标
。
至于“巡考”,分为由州级官员组成的定期巡考和朝廷派遣的特使组成的不定期巡考。巡考团对于各县县令的政绩如实做出评价,对于政绩优异或者恶劣的官员会上报给皇帝进行嘉奖或者惩罚。
唐代县令在考核制度以及纠察制度上已经相当完善了,不但在选任制度上多种方式并行,还要求举荐人对被举荐人负责。
并在县令任期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县令的不作为和贪污腐败现象。
2.问责制度严厉,僚佐连带处罚
对于政务错失朝廷采用“一人犯错,众人连坐”的措施,县令作为主要被问责对象,相关僚佐作为连带处罚对象。比如在均田制实行的时候,如果没有做到“应授田未授,应收田未收”,县令和里正都会受到处罚。
在户籍编制过程中出现漏户或者错误等问题,县令和负责
籍账
的僚佐也会被连带处罚。
《唐律疏议》中规定官员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受贿或者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以盗罪论处。如果脏物的价值超过三十匹绢,贪污官员会被处以绞刑。
唐代律法对于官员贪污受贿的惩罚措施极其严厉,官员因私接受财物或者馈赠也会受到惩罚。下级官员犯
脏论
罪的时候,上级官员也会被连坐问罪。
唐代法律还规定,县令一旦上任后,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管辖的县境,也不能在非休沐的时候接待宾客、举行宴会。县令必须对辖区负责,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县令的职责。
唐代朝廷常常颁布诏令训诫县令,时常有如《劝奖县令诏》、《诫县令敕》、《县令箴》等诏令被颁布。
这些诏令相当于县令们的思想教育文件,敦促他们重视农业生产,关注民生民意,教化百姓安居乐业。
唐代的县令问责制度、严厉的贪污处罚制度和官员训诫措施虽然给县令施加了很大的执政压力,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县令的贪污现象,为良好的县治提供了条件基础。
总结:唐代县制是皇帝和朝廷治理国家的基石,县令对唐代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唐朝的县令太难,职责繁重,了工作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是国家政策落实和政务实施的基层管理者。虽然县令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底层工具,也是君王控制国家的基层权力机构。
但是不可否认,县令对于基层的治理有着巨大的贡献,如果说皇帝和朝廷中枢是一个国家的心脏和大脑,
那么县制和县令则是一个国家的四肢,是忠实实施中央命令的基础。
唐代的繁盛离不开基层县令的治理,县制在唐代得到完备的发展。《唐六典》对县令职责的明确规定,为其后的朝代治理国家提供了参照对象。
其中严厉的问责方式和考察方式是完善官员制度,减少官员懒政、贪污现象的优秀政策。
参考资料:
1、《通典·职官》
2、《唐六典》
3、《旧唐书》
4、《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