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笔谈】
编者按:
《说文解字》说:“著于竹帛谓之书。”竹木简牍和缣帛是中国古人在纸张普及之前采用的主要书写载体。丰富多彩的古代中国文明藉此得以保存和传承下来。《墨子·兼爱》说,虽然我们与古代的先圣六王并非“并世同时”之人,既不能亲耳听见他们的声音,也不能亲眼看见他们的容貌,但却能够获知他们亲身践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情形,原因就在于相关事迹被“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简帛”或者“竹帛”一词,便因此具有了双重含义,既是书写材料的总称,也是古代中国典籍的代称。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设立“出土文献与秦汉社会”规划项目,旨在推进对秦汉社会的深入研究,而大量出土的简帛资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时代提供了契机。
中国古人采用简帛作为书写材料的历史非常久远。殷商甲骨卜辞中的“册”字就是将多枚简用书绳编联在一起的简册形象,“典”字是将编好的简册放在几案上的形象。《尚书·多士》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最晚在商周时期,人们就已经普遍使用简牍作为主要书写材料。一直到东晋末年,桓玄下令以纸代简开启纸张时代,延续一千多年的简帛时代才宣告终结。记录在简帛文献上的这一千多年,正是中国历史上的秦汉大变革时代。秦汉时期开创和确立的大一统国家制度体系和精神文明形态,奠定了中国古代历史发展的基本格局和独特路径。然而,遗憾的是,上千年的简帛文献,只有部分内容被抄录演变为纸本文献得以流传至今,大多数都未能传世留存。
幸而地不爱宝。19世纪末以来,众多简帛资料被陆续从地下发掘出土,让我们得以重拾遗落数千年的文化遗产。这些出土简帛是古人留存下来的原始资料,数量庞大,内容丰富。其年代涵盖战国至魏晋时期,内容包括公私文书和典籍,尤以秦汉时代的简帛数量为最多,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不见于传世文献的珍贵史料。从国家行政到日常生活,从学术文化到思想观念……出土简帛呈现出别样的秦汉风貌和历史场景,使我们不断靠近真实的历史世界,仿佛能够触摸秦汉时代跳动的历史脉搏,观摩制度体系的运行轨迹,体味日常社会的生活百态。
律令司法
秦代奉行法家的治国理念,援法而治,建立了一套律令体系。汉承秦制,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律令规模也日益庞大。但在传世文献中很少见到秦代和汉代的律令条文,因此长期以来无法得知详情。出土简牍中发现的大量律令资料,为我们揭开了秦汉时期律令体系的面貌。
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江陵张家山汉简、西北汉简等资料,秦汉时代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品约、式、比、行事等多种类型。其中,律是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史称商鞅制定秦律六篇,汉初萧何作律九章,但出土简牍所见的律名有四五十种之多,这种反差引起学界对秦汉律令篇章结构的热烈讨论。
新近发现的益阳兔子山汉简、荆州胡家草场汉简等资料显示,汉律呈现出狱律和旁律的二分结构,带有刑罚性质的律篇多归入狱律,其余非刑罚性质的律篇多归入旁律。此外,还可以见到《法律答问》《奏谳书》等法律形式,前者采用问答形式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后者是疑难案件的判例汇编,皆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除了各种律令之外,里耶秦简、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五一广场东汉简等出土简牍中还保存了大量司法文书档案,不仅使复原秦汉时期的司法程序成为可能,而且为我们提供了观察皇权体制下如何贯彻“以法治国”“治吏不治民”的生动资料。
文书行政
维系秦汉大一统国家统治的要素,除了强大的军力、雄厚的财力、完备的刑律等之外,高效的行政制度也非常重要。在庞大的秦汉帝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各种烦琐而重要的行政事务的处理和完成,皆是凭借文书来实现的。《论衡·别通》说:“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出土简牍中的大量官府文书资料,充分展现了秦汉王朝高效的文书行政体系及运行机制。
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秦律《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意思是,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的文书请示,不得口头请示,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请示。可见文书在当时行政事务中的重要地位。还有专门的《行书律》规范文书的传递方式、传递速度,以保证文书的及时传达。皇帝的诏令文书,能够迅速传达至全国各地最基层的机构。
各级官府之间的往来文书已形成较为规范的结构程式。一份完整的文书通常包含具文时间、发文机关或官吏的职衔与名字、收文机关或官吏的职衔与名字、正文、结束语、文书吏的签署等组成部分。不少官府文书中还保留了较为完整的政务处理流程痕迹。里耶秦简表明,在秦代县廷已经采用“分曹治事”的行政模式;在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能够看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合议、合审提出初步的政务处理意见、联署签名上呈长官的批件文书以及长官“画诺”同意的签批。臣民的章奏文书可以逐级上达皇帝,有紧急的非常事件发生时,可越级向皇帝报告,称为“变事书”,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延误传递,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社会契约
古代中国形成了重视契约的传统,西周时期即已出现“质剂”“傅别”“书契”等契约名称,至秦汉时代契约发展更为完备。岳麓书院藏秦简记录了一则令文:“十三年六月辛丑以来,明告黔首:相贷资缗者,必券书吏,其不券书而讼,乃勿听,如廷律。前此令不券书讼者,为治其缗,毋治其息。”这是秦始皇十三年颁发的关于民间金钱借贷的诏令,大意是规定,百姓相互借贷金钱的,必须在官吏的见证下书写借贷契约,如果没有契约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官府则不予受理。在此令颁布之前没有书写契约而提起诉讼的,官府仅受理本金部分,而不处理利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