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市场实施“黑名单”制度,哪些行为会被“拉黑”?

2020-07-23 17:28:17 作者: 江苏养老市场

非法集资、诈骗老年人财物、侵害老年人权益、冒领骗取政府补贴资金……这些行为将被列入江苏养老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记者7月22号从江苏省民政厅了解到,江苏目前已开始推行养老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将被“拉黑”。

据了解,由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江苏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该办法中涉及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评估组织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其他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员。

那么哪些行为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实施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违法违规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

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民政部门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同时,民政部门还会依托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依据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联合惩戒,并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自律措施。

不过一旦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非没有补救措施。联合惩戒对象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作出认定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

(三)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民政部门经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在地方政府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移出,同时将在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公示平台,撤下相关名单信息。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王敏 编辑/韩瑜)

来源:荔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