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野生蝎!联合执法严惩不待

2020-07-16 18:23:16 作者: 禁捕野生蝎!

每年7月至9月是发生非法猎捕野生蝎行为的高峰期。蝎子是动物界节肢动物门蛛形纲蝎目种类的统称,其中,我国分布最广的为东亚钳蝎。蝎是自然界食物链的重要成员,它们以蜘蛛、蜈蚣、蝗虫、蟋蟀等各种节肢动物为食,同时又是蚂蚁、鸟类、壁虎、蜥蜴、蛇类、蛙类等动物的食物来源,对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宁夏非法捕蝎将追刑事责任

为确保野生蝎子种群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7月1日,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野生蝎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同时开展为期45天的禁捕野生蝎子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蝎子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告指出,严禁在红寺堡辖区及罗山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野生蝎子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通告指出,严禁破坏蝎子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全面禁止蝎子等野生动物交易。

野生蝎濒临灭绝亟需保护

近年来,受人为过度捕捉、开山采矿以及农药化肥大量使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野生蝎子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野生资源大幅减少,上海盾狼蝎、湖北京山琶蝎和海南蝎等蝎种已经或濒临灭绝。面对严峻的生存现状,野生蝎子亟需我们的保护。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让我们敬畏自然、尊重生命,善待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陋习;不猎捕、伤害野生动物,不购买、贩卖、转运、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不饲养野生动物,不随意放生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