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安机关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20-07-25 16:35:01 作者: 以案说法:公

事情发生在1994年的宁波市江北区,慈城派出所根据郑女士的申请,为离婚归其抚养的儿子进行姓名变更登记,但郑女士在申请为儿子变更姓名前,没有与前夫张先生协商,张先生为此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恢复儿子原名,并要求赔偿1000元损失,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公安机关则认为变更姓名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之母的申请为其进行变更姓名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申请变更姓名前原夫妻之间是否进行了协商,以及关于子女姓名的争议,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可以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确定的意见再行登记。

就公安机关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部法制司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去函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公安机关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变更公民姓名的行为,是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认为公安机关变更姓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合常理及行政法高效便民等原则,对公安机关变更姓名不服的也可以直接提出诉讼,而不用再由公民双方先协商再民事诉讼,直接起诉变更行为高效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