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发布】酒驾行为“大曝光”!

2020-07-29 08:48:53 作者: 【交警发布】

酒后驾车是非常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严重危害着交通安全,

害人害己害社会!

针对酒后驾车,永靖公安交警零容忍。

入夏以来,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内持续开展夜查酒治行动,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并面向社会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案例一

2020年6月19日23时00分许,驾驶员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J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区榕楠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液样品,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2020年6月23日02时16分许,驾驶员胥某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甘NN××××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永靖县刘家峡镇假日花城小区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抽取胥某某血液样品,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1.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2020年6月26日00时05分许,驾驶员魁某某驾驶机动车车牌号为甘NF××××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永靖县金河湾桥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魁某某血液样品,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4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四

2020年7月10日晚23时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AT×××号车辆行驶至中庄二里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器检测含量为100mg/100ml、10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

2020年7月14日晚23时05分许,驾驶员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S1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古城新区榕楠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器检测含量为148mg/100ml、17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2020年7月20日晚08时50分许,驾驶员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金河湾桥北,执勤民警对张某某的大型货车通行手续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立即通知值班民警到达现场查,后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仪器检测含量为163mg/100ml、16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

2020年7月25日晚02时29分许,驾驶员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N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南滨河路水景坊B区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甘NVR×××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随后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勘查事故,经抽取黄某某血液样品,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永靖公安交警提示: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整治交通违法,我们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