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北院:帮助化解21年旧怨,办案中彰显司法温情

2020-07-19 02:41:09 作者: 绥北院:帮助

“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为我曾经犯过的错误真诚向刘老哥道歉,我现在年纪也大了,身体也不好了,唯一的愿望就是陪在老母亲身边,最后再给老母亲尽尽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如是说。

2019年10月28日,在外潜逃21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对张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绥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这一起潜逃21年之久的陈年旧案,从给被害人造成轻伤的结果来看,看似是个简单的小案件,翻开案卷仔细审阅,发现此案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很多证据是当年搜集的,按照现在证据标准有相当一部分存在瑕疵,证据如何补强?证据如何采信?一系列问题困扰着检察官,真可谓“小案不小”,该院检察长刘庆峰得知此案后,主动作为,承担起办理这起案件的责任。

“贡艺必精苦,用心必公平。”面对21年的陈年旧案,刘庆峰检察长细致反复审阅卷宗,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被害人,对比20年前的办理条件及现今的工作流程,梳理出关于旧案的3条补充证据意见,及2条在卷补充证据意见,为追求案件办理时效,以《补充证据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侦查机关高度重视,陆续在7日内将证据补充完毕,为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夯实基础。

在审阅卷宗的同时,刘庆峰检察长积极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沟通,在了解到当事人现已均近花甲之年,被害人经常住院,虽然心中有恨,但对于当年的案情记忆细节模糊,同时时过境迁,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款后,被害人表示对其予以谅解;而犯罪嫌疑人也因当年的冲动而悔恨,现又因脑梗不适合羁押,现如今以出早市、收购废品来维持自己及80岁老母亲的生活。考虑到上述情节并结合本案证据,最终在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着融法、理、情一体的宽严相济刑事办案理念的转变,绥北院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在证据夯实、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将不起诉权的效果最佳化,减少当事人诉累,在阳光下提升司法质效,真正展现检察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