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武汉市蔡甸区世茂龙湾二期的业主,2019年7月份,她到物业办理完了收房手续。前不久,小区物业给她发了一份通知书催缴物业费,陈女士一看吓了一跳,物业费连同违约金,竟然高达十多万元,这是什么情况呢?
陈女士介绍,前段时间小区物业突然发给她一份《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一看通知书上的内容,她当时就惊呆了。通知书上写的仲裁金额是从2014年起未缴纳的物业费和违约金,一共13万余元。原来,陈女士是2014年在世茂龙湾二期购买的这套联排别墅,2014年6月底,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然而,在验房的过程中,陈女士发现了严重的漏水问题。陈女士说,发现房屋存在问题后,她一直都在与开发商和物业联系,对方也多次派人上门维修,但漏水问题却迟迟没能解决,因此,她一直都没能完成收房。直到2019年7月份,房子彻底修好,陈女士才终于签字验收。
陈女士提供的楼宇交接签收表、业主资料交付签收单显示,她是2019年7月22号才完成的收房手续,世茂龙湾二期联排别墅物业收费标准为2.8元每平方米每月,陈女士认为,自己收房刚满一年,物业费应当只有5000多元,为何物业会给出一份合计13万多元的《仲裁案件本请求缴费通知书》呢?对此物业认为,虽然陈女士是2019年7月完成的收房手续,但根据相关合同条款,陈女士应当从2014年7月开始缴纳物业费。
物业的说法是否合理呢?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是有依据的,但该向谁来收取物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房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已经交付给了业主,这个物业费应当由业主承担,但如果说开发商的交付行为不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该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在现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向开发商主张物业费的收取,而不是向业主收取。
(素材来源:湖北经视 编辑:祝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