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辅警被不听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 司机获刑14年

2020-08-06 14:00:28 作者: 安徽一辅警被

2019年8月23日,安徽霍邱公安警务辅助人员孙为辉依法执勤时,被一辆不听从指令的货车碾压致死,年仅25岁。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司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后王某提出上诉。8月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认定,2019年8月23日7时许,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孟集中队在310省道与罗花路T字形交叉口设置卡点,查处过往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7时45分左右,王某无证驾驶红色大货车,沿罗花路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执勤的辅警孙为辉发现该车后,在车辆距离其约50米的位置做出交通手势,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王某发现交警查车后,因其本人系无证驾驶,为逃避处罚,试图让后排休息的另一名司机替换其驾驶车辆接受检查,便沿着T字路口右转行驶。孙为辉见该车未按照指示停车接受检查,随即上前追赶该车,示意驾驶员停车。王某从后视镜发现孙为辉追其车辆,便加速行驶。后王某看到孙为辉拉车上的缆绳,仍然加速行驶,导致孙为辉被璇进左侧车轮下碾压,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赔偿孙为辉家属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孙为辉的家属提出上诉,他们认为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明显偏低,请求二审增加赔偿数额。王某则上诉称,他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判处。他的辩护人称,王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孙为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原审判决未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王某所称的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在明知执勤交警追撵车辆,自己加速行车的行为会造成执勤交警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仍加速行车,致执勤交警被车辆碾压后死亡,王某的犯罪行为显然属于故意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王某归案后供述时避重就轻,并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未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院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赔偿经济损失并无不妥。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