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喀左县人民法院
耄耋老人未按法院判决
向患病的古稀老妻支付扶养费
被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喀左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扶养纠纷案,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某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并扣划到了法院账户。
85岁的男子金某为某企业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2000余元。1961年,金某与比其小8岁的张某结为夫妻,共同养育了三子二女,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可是,2016年,二人本应幸福的晚年生活却因频繁的争吵而告一段落,患有脑血栓等疾病的张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到女儿家居住。
2018年,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的张某,将不照料她的丈夫金某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1000元。
判决生效后
金某一直履行着法律义务,直至今年4月,金某开始拒绝给付张某扶养费。今年6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某给付2020年4至5月扶养费共计2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并对其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成功冻结金某银行存款2000元,并扣划到了法院账户。
同时,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告知了金某银行存款被扣划的相关情况,并向其告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规劝其今后要按时履行法院判决,以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所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经执行法官耐心规劝,被执行人金某表示,今后将按时履行法院判决,按时给付张某扶养费。
7月23日
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儿子来到喀左法院
领取了2000元执行款
至此案件成功执结
【法官有话说】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