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2019年7月8日凌晨1点一串漂亮的琉璃珠项链从苏州昆山某小区的窗口被人抛出。从天而降的琉璃珠,重重砸在楼下的两辆轿车上,造成两车挡风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肇事者是住在五楼的赵东(化名),这串琉璃珠是他和前女友一起在上海买的,一直放在窗边直到案发。
车辆天窗受损
高空抛物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通过检索类案判决,该案承办检察官徐忠义发现有的地方将“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办案检察官反复核查案卷细节,又到案发地实地调查,最终认定以下事实:案发时间是凌晨,小区的居民多已休息,极少有居民在楼下活动;案发地点系固定车位而非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动场所;从现场提取了一大串琉璃珠饰品,对汽车天窗和后车窗损害严重;行为人抛物时主观上具有随意性,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财物。
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仔细甄别罪名区别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赵东,虽然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综合考量夜间、案发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但对公共安全并不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危险,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
2020年4月,昆山市法院认定赵东无故滋事,通过高空拋物方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造成车辆损坏的项链
记者了解到,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点高”的特点,承办人需“慎之又慎”才能准确定性。 “评价高空抛物行为,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徐忠义认真研读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该案的办理可谓心中有数。
来源 | 通讯员 卢志坚 申诗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