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青评论
要追问在房产交易环节中,是否存在隐瞒实情与欺诈行为。
据《北京日报》报道,不久前,北京的诸葛女士看中了朝阳区霄云桥附近的一套售价4600万元的别墅。她和房主闫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是,她很快发现,别墅墙外竟然有好几个坟头,清明节时,还有人来上坟。重金购买的别墅,竟然成了“坟景房”,在此之前,诸葛女士对此并不知情。无奈之下,她将卖房人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
此事一经曝光,就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不少网友认为,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 “凶宅”,理应追究卖房人的责任,要不然就“太坑了”。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凶宅”令人恐惧,也让人感到晦气,不仅几乎没人愿意入住,就连今后再卖这个房子,都很难找到买家了。不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凶宅”都令人避之不及。
如果卖房者没能如实告知买家房屋周边的环境,则有隐瞒真实信息的嫌疑。不过,网友将此事中的“坟景房”当成“凶宅”,恐怕有失偏颇。在房产交易中,“凶宅”一般专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即屋内发生过凶杀或自杀案件。如果是在房屋之外的公共区域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在屋内发生了正常死亡事件,一般也不会被认为是“凶宅”。至于在房屋之外的区域存在几个坟头,恐怕并不能将之称为“凶宅”。不过,房屋环境有问题,却是卖家无法否认的事实。
有关此事的争议最终会如何解决,还要依靠法院的判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论定。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卖房者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迫交易。关于房屋的建成与使用时间、面积大小、房屋所属人等基本信息,卖家应当如实告知,这属于卖房者的义务,也是很多人在购房合同中必须写明的情况。
虽然目前并没有法律文件要求卖房者必须告知买家房屋是否是“凶宅”,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大多数卖家与交易中介,都会将实情告知买家。而且一般而言,“凶宅”的售价也远低于同一个楼盘或区域的房价,如果买房者询问房价偏低的原因,卖房者也应如实告知。可以说,这是一个在房产交易中被普遍默认的规则。
但是,如果有卖家明知是“凶宅”却隐瞒实情,造成买家权益受损,甚至被买家告上法庭,则很可能使自己处于法律审判的劣势地位,因为他们违背了房产交易中“不隐瞒实情”的原则。从近年来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虽说是不慎购入“凶宅”的买家赢得官司的情况居多,但很多维权者也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金钱与时间成本。由于碰到“凶宅”而遭受的精神损失,也是不少买家愤懑不平之处。
因此,在关注此事时,我们不应将重点放在“涉事房屋是否是凶宅”“凶宅价格能有多低”之类较有噱头的话题上,而是要追问在房产交易环节中,是否存在隐瞒实情与欺诈行为。由于相关证据还有待法院的调查与公布,网友也应保持耐心,避免“网络审判”等倾向。
在民众的经济生活中,房产交易是较为日常和普遍的事务,如何规避类似问题,也是此事给我们的启发。这其中,有三方面的责任:卖家应该将房屋的真实信息尤其是存在的弊端,如实告知买家。作为交易的担保人之一,房产中介也应该了解相关情况,切实做好双方的权益保障。
至于购房者,更应该多多留意,遇到含糊不清或不寻常的情形,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必要时刻,购房者也要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交易各方彼此理解尊重的情况下,类似的尴尬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房产交易中的矛盾纠纷也会得到淡化,最终实现多方的互利共赢。
撰文/黄帅
编辑/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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