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张添强 通讯员王晓峰 刘晓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日,大连金州区法院审结金州区检察院诉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事件经过:2014年8月至11月间,郭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金普新区杏树街道东亮村某地方公益林用途,非法建设房屋、围墙,毁坏林地总面积5054平方米。2016年4月,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为尽快恢复被毁林地,金州区检察院向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继续履行职责,金州区检察院向金州区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大连金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履行职责,协调督促属地街道办事处加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一审开庭前,案涉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并栽植树木恢复林地原状。大连金州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大连金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森林生态资源。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局积极整改,恢复林地原状,现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金州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予以准许。
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金州区法院坚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适格主体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凝聚公益诉讼合力,助力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