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条五【忌:质辩混淆、架空辩论;宜:划清界限、各有分工】
法庭上,我们还经常遇到法官说:“XX律师,现在是质证,说三性……”“XX律师你这是辩论意见,现在不要发表……”法庭上,偶然也会听到“法官,质证我详细发表,辩论时我就不发表或者简略发表……”其实,这已经陷入了质证与辩论混淆的盲区,更进一步,这显然架空了法庭辩论。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既然设计法庭辩论与法庭质证2个不同的法定阶段,其在程序法的功能、目的与分工方面必然有差异,虽然《刑诉法》相关解释规定,在质证的时候可以相互辩论,但是此“辩论”非“彼辩论“,一则是仅仅围绕证据三性深入辩论,二则围绕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在法律适用上的深度辩论,两者不可错乱与混淆,否则,悄然间,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实质剥夺或浪费。
信条六【忌:杀敌1000,自损800;宜:部分质疑、取舍得当】
理论上言辞证据有如下特点:绝对有利于被告人,绝对有害于被告人。但是,实践中,对过往事情之回忆(时间久远),由于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模糊、错误或者遗忘(这符合人类科学的记忆规律)。亦由于办案人员在记录言辞时,难免会帮助讲述者组织或整合语言,此时,由于记录人的用语习惯,会留下记录人主观的爱憎之言辞印记或思维痕迹。因此,一份言辞证据往往利弊混杂。针对以上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客观现状,辩护律师是否时常感到如下困境:”要质疑否定其言辞,要打掉这份言辞,但是,在辩论的时候又想利用其中的部分有利言辞。”这就犹如医学上治疗癌症等疑难杂症,化疗方案科学权威,但是也存在杀敌1000、自损800之困境。那么,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该如何破解此两难困境?
此时,辩护人需要归纳提炼,整合言辞中的有害事实部分,部分质证(不要整体否定整份言辞),清晰列举(具体到卷宗中的X页X行),各个击破。例如,辩护人对卷宗中X某陈述的2处事实项之真实性有异议;再例如,第X页中陈述的“XXX这一处事实”、第X页中陈述的“YYY这一处事实”、理由如下:……如此,部分不利证据,部分提炼质证,方可避免有利证据不可用之困境。
信条七【忌:有罪辩护、一概否认;宜:围绕焦点,点到为止】
开庭时,有时我们会发现,辩护人对卷宗中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进行了质疑与验证,围绕证据三性开展,但是,最后发现其竟然做“罪轻辩护”。不可否认,也许其质证的证据确实有瑕疵或病灶,然,这些瑕疵或者病灶并不能实质有助于“罪轻的辩护论点”,其实是跑偏了。概言之,激情满满,方向反了,徒劳无功。此时,法官往往会冷冷地补问:“辩护人,你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
犹如一棵果树,上面长满了果实,到了秋天收获的季节,整棵树整体的果子数量、质量、糖分都是合格的,难免也有几个歪瓜裂枣(烂果子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然,瑕不掩瑜。同理可得,每个案件卷宗证据繁多(据统计,中国是书面证据最多的国家,动辄几十本),难免有瑕疵或者毫无关联的证据,但是,纵观全案,作为专业的辩护律师,经过审查,发现全案证据依法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辩护人则需要审时度势,点到为止,保存实力,待辩论时火力全开。切忌辩护人流于形式的质证,倘若质证理由过于牵强,为了否认而否认(这也许不是为了“表演”,只是自己陷入了“质证盲区”),这大概率会给法官留下很差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