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020-09-01 06:07:31 作者: 深圳科创条例

深圳湾实验室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日前通过,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该条例亮点突出,包括深圳首次将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企业资助基础研究支出将被视为公益捐赠,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王纳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轩慧

基础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级科研资金的三成

土耳其Arikan教授一篇数学论文,十年后变成5G的熊熊大火;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科学家彼得·乌菲姆采夫发表的一篇钻石切面可以散射无线电波的论文,20年后美国造出了隐身的F22;20世纪50年代中国科学院吴仲华教授的三元流动理论对喷气式发动机的等熵切面计算法,奠基了今天的航空发动机产业。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动力。过去几十年,我国成了“世界工厂”,但一系列“卡脖子”问题的出现,让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基础研究上的差距了。对标世界一流科技创新中心,深圳还存在基础研究成果储备不够充沛、基础研究能力尚需提升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首次将建设深圳综合性国家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写入条例。同时,还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源头”,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条例还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同时创设性地提出,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政府可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据悉,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深圳今年拿出2亿元,奖励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技术攻关,针对药品、疫苗研发等,采取“悬赏制”攻关、“赛马式”竞争、“揭榜制”奖励、“里程碑式”资助,最大限度发挥科研经费效能。依托强大的创新产业支撑,深圳多项疫情防控前沿科技的研发及应用获得世卫组织、国家主管部门等的高度肯定。

条例总结了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做出明确规定。

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深圳等城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允许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科技人员所有。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做了创新变通。

条例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此外,条例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

此外,为解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条例还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同股不同权”保护创新企业稳定发展

“同股不同权”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所谓“同股不同权”,也就是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实行股权差异化安排。当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但这种制度也有弊端——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多次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条例规定,允许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除了创始股东外,还扩大到对公司的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