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性”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你

2020-09-03 04:23:40 作者: “三期女性”

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权益未获保障的情形仍然存在。“2018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中发布了一则侵犯女职工哺乳时间权益的案例,用人单位未给予女职工哺乳时间,经行政部门调解后,才同意给予该女职工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外,智联招聘《2019年职场妈妈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2019年约有39.9%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到法定的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仅有8.22%的用人单位设置了母婴室。”

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哺乳期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女职工哺乳时间难以保障,不利于女职工合理平衡工作和育儿之间的关系,对于女职工较多的企业,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劳资关系的和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哺乳期女职工相应的权益保障与人文关怀。

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王芳

○案例三

入职承诺不要二胎 意外怀孕公司违法辞退

2017年3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6月初,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告知公司。从2017年5月22日至6月15日期间,王女士共计迟到7次,其中一次为星期六加班;一次迟到不足一分钟;一次因公司事务外出;一次为公司举行运动会日。另三次每次迟到时间约为10-20分钟。

2017年7月5日,公司以王女士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表示公司考勤一直很松,上下班时间灵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怀孕,为此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王女士入职时曾明确表示不生二胎,因此才录取的;王女士的工作岗位需经常出差,其怀孕导致无法适应繁重的工作;王女士两个月内迟到7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3个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和监控录像不足以证明王女士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法官释法】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后,一些用人单位会协商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最常用的解除理由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主动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涉及的核心争议是王女士是否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即连续3个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根据被告公司出示的考勤记录和录像视频,综合考量其迟到时长、主观恶性、可责性及怀孕等因素,法院认为公司的做法过苛,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的实质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单方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

肖女士处在孕期,销售公司不得随意与肖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肖女士在孕期经常迟到早退,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如此,肖女士在工作中未尽心尽责,因粗心大意导致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签约的机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肖女士的行为构成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该销售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解除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乐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的生育权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人性管理的需要。当然,怀孕女职工也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本案中,王女士确实存在屡次迟到的行为,法院也予以指出,并提出改正建议。

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宁泽兰

○案例四

孕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可将其辞退

肖女士与某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销售公司担任文秘工作。后肖女士结婚不久怀孕,在此期间经常无故迟到早退,对工作敷衍了事。经公司人事部门多次约谈,肖女士均以其系大龄产妇,需要特殊照顾为由,依然迟到早退,多次无故旷工。由于肖女士粗心大意,导致该销售公司丧失了与大客户签约的机会,造成公司利润损失近百万。

销售公司依据其制定的《员工日常奖惩管理办法》中关于“未经任何批准,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视为重大违规/过失,予以辞退”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经核算,造成公司利润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予以辞退”的规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决定解除与肖女士的劳动关系,并向肖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肖女士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肖女士的仲裁请求。销售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肖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销售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判决销售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