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陌生人接走,家长致车里幼儿热死;园方责任有多大?

2020-09-04 04:24:17 作者: 孩子被陌生人

一、安徽幼儿园孩子被陌生人接走,谁的责任更大?

近期从抖音上看到一个视频,说的是安徽某幼儿园孩子被陌生人接走的事情。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孩子妈妈高高兴兴和久未回家的爸爸去幼儿园接女儿的时候却被园里告知,说在中午就接到孩子妈妈的电话,说自己在外地,特别想见见孩子,就委托她的朋友帮忙接一下孩子;可妈妈压根就不知道这个事情。一家人慌了神,抓紧联系其他家人看是否有人接走孩子,结果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经过调看监控才知道,是被一个陌生的男子接走小孩的,孩子的爸爸和妈妈都不认识接走孩子的那个陌生男子——抓紧报了警,警方也快速介入——孩子的家人和园方吵闹不休,互相指责。

陌生人从幼儿园接走孩子

最后发现是虚惊一场,的确是有孩子的母亲打电话让那个人帮助接孩子,但是却接错了同一个园里的名字很像的另一个孩子……那个真正要接的孩子还在教室里等着妈妈。

虽然结局尚可,而且已经尘埃落定,但这个事情的发生不可能就这么轻易揭过,每年全国各地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那么,在这事件的过程中到底是谁的责任更大?又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就事论事园方应该负有完全的主要的责任

双方都有责任,但相比较而言,园方的责任更大!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家长将幼儿放在园里,自从将幼儿交到园里老师的手里之后一直到放学时老师再将幼儿交还给幼儿家人之前,园方和老师都负有看护好幼儿的人身安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l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显然,在这个事件中,并没有什么能够证明园方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条件,所以必须承担责任。

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将责任划分给了园方

2.家长也要负担一定的责任,自己的孩子既然不认识来人却能够被陌生人带离幼儿园,可见平时对孩子的防拐骗教育方面也有很大的问题,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家长方几乎没有责任,但就事论事,家长对孩子平时也欠缺了防走失防拐骗的教育——别说所有的教育责任都是托幼机构或学校的。

每年有二十万的幼儿走失或被拐,真正能够追回来的也就10%,看着央视节目《等着我》,多少令人潸然泪下的情节昭示了那些家庭曾经经历过怎么样的生活困苦和内心煎熬!

央视节目《等着我》让多少人潸然泪下

二、同样是去年,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一名男子送4岁女儿去幼儿园途中,接了一个电话后忘记送孩子的事儿,把孩子遗忘在送至修理厂的车中,导致孩子被高温曝晒9小时窒息死亡。经警方调查,女童的死亡原因为父亲疏忽,幼儿园出于人道主义给予3.2万元救助款。

如果说前面的案例是因为孩子被陌生人从幼儿园老师的手里接走了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因孩子父亲疏忽就没有送到幼儿园,园方有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园方依旧负有一定的责任。

每年都有被遗忘在车内不幸死去的婴幼儿

幼儿园早上有晨检,幼儿入园后在教室里由主班老师和配班老师再对小孩做活动、喝水、洗手、等着吃早饭;在早饭开始之前,对于没有到的幼儿,老师就要给家长打电话询问小孩迟到了还是请假,如果是迟到是否要给小孩留早饭;如果是请假就要问原因,如果是病假就要详细询问小孩的病情以及叮嘱注意事项以及来园前要开具痊愈证明等等步骤——虽然各地幼儿园规定不同但大体差不多如此。遗憾的是,老师没有按照这个程序执行电话问询,如果打了这个电话,也许这幼小的生命就不会失去——说实话,如果这个电话哪怕没有打通但通过聊天记录表明打过这个电话,老师的责任也会轻很多。

美国平均九天就有一位幼儿被遗忘在车内死去

不仅仅是在中国,在美国也一样,平均每九天就有一个幼小的生命因被遗忘在车内导致死亡。要避免几个误区:1.孩子是热死的不是闷死的,所以即使开着车窗也避免不了。2.发生灾难需要很长时间,实际上数据显示平均致死时间是4.5小时,最短时间只有15分钟;3.不止夏天,类似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季节都有可能,有记录的室外最低温度只有16度;4.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即使是非常负责任的有爱心的家长。事实上超过87%的孩子都是无意识被遗忘在车内的,其职业有教师、牙科医生、社会工作者、警察、护士、牧师、士兵,甚至还有火箭科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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