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的很清楚,房子归男方,以后的贷款他还。现在他不还钱,银行起诉了,房子也不是我的,为啥让我替他还?!”韩女士情绪激动,这样说道。房价居高不下,想要拥有一套自己房子的小夫妻,大多都会选择贷款买房。然而,婚姻一旦走到尽头,房子归谁、剩余贷款怎么还,就变成了双方关心的问题。
关键词:购房贷款
【案情】
被告孙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被告孙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银行向被告孙某提供购房贷款。被告韩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借款人孙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后孙某与韩某用其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2017年孙某与韩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孙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男女双方均为抵押人),贷款本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离婚后,用上述贷款购买的上述住宅楼归男方孙某居住使用,已交首付款及房贷已还清部分归男方孙某所有,男方孙某负责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全部尚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本息”,因孙某与韩某在偿还了部分本息后,不再继续还款。故原告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韩某共同偿还购房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判决韩某与孙某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对该韩某与孙某购买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解析】
孙某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孙某在偿还部分借款本息之后不再继续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银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孙某提前还款,被告韩某作为共同偿债人,应与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因孙某与韩某将其购买的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故银行对二人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虽然孙某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抵押的房产归孙某所有,并且剩余的贷款也由孙某继续偿还。但该房产是在孙某与韩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该房产登记的所有人为孙某与韩某共同所有。在孙某与韩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双方未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变更登记,该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故法院最终判决韩某与孙某共同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对韩某与孙某购买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