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是怎样办成铁案的?到现场去,从细节挖,用担当办

2020-09-08 08:49:48 作者: 命案是怎样办

“命案不能错”,命案是怎样办成铁案的

到现场去,从细节挖,用担当办,坚守最朴素的正义

资料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制图/赵立荣

杭州“铁笼沉湖杀人案”被告人指认现场

浙江杭州杀妻分尸案、江西曾春亮杀人案、天津街头杀人案……每每发生命案,人们在惊愕叹惋之余,也越来越频繁地在热搜排行榜上看到其高居不下的关注度。

人命关天,刑事命案是刑事案件的重中之重。由于证据收集难、证据要求高、证明难度大,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能否将每一起命案办成“铁案”,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关乎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到现场去——以准为核心,把好事实关

这是一起发生在19年前的命案。

2001年6月6日,楼某在浙江省义乌市宾王市场五楼走廊遇到金某。闲聊后,楼某来到金某家中,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二人发生口角,楼某扼住金某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接着从客厅拿起水果刀对金某的颈部刺戳数下。随后,楼某慌忙冲入洗手间,将水果刀冲洗干净后带离现场,扔入江中。第二天下午6时左右,金某的弟弟发现其死亡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检验,金某因利器刺戳颈部死于失血性休克。

16年后的2017年,楼某因被行政处罚提取DNA。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经数据库比对发现,在楼某死亡现场提取到的DNA与楼某的完全吻合。然而,楼某抱有侥幸心理,一直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这起陈年旧案时间跨度较大,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指派分管检察长及一名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

“经审查认为,仅有被害人体内DNA为楼某所留的事实证据较为单薄,如果‘带病批捕’,难以避免错案发生。”义乌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非熟人作案、被害人、嫌疑人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口供突破,建议将测谎仪运用到口供获取中,对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同时做好不捕后续衔接工作,避免毁灭证据、串供等情况发生。

在经历了从家庭关系、被害人体内遗留DNA等方面的讯问,及测谎仪测谎后,楼某的心理防线崩溃。至此,检察机关建议采取“双盲辨认”方式,即让不了解案情的其他侦查人员带楼某进行现场辨认。

“由于作案现场变化较大,但楼某仍能清晰描述案发现场家具摆设、尸体位置等细节。我们派员全程监督辨认过程,整个辨认过程客观真实,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有罪供述的可信度。”义乌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变被动审查为主动引导,突出审查亲历性,将“双盲辨认”、测谎仪运用到办案中,同时派员无缝监督,检察机关的这些做法无疑对于夯实证据基础、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命案办理需要努力还原客观真相,挖掘隐蔽性物证。我省检察机关通过现场重建、现场复勘等多种方式,强化检察环节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能力。”在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看来,犯罪现场重建作为增强检察环节证据审查效果的重要方法,不仅可以检验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且可以发现案件证据的薄弱环节并及时补强。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认为,在命案办理中,检察官开展“亲历性审查”很有必要,“司法公正,不仅要体现在不让无罪的人蒙受冤屈,还要体现在裁判结果对社会、对当事人的公平正义上。”

从细节挖——仅有间接证据,如何构建锁链闭环?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关键物证缺失往往是影响案件证据充分性的突出问题。

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以胡某、金某、张某等9人涉嫌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发现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为查明案件事实,杭州市检察院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然而,至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打捞被害人尸体的工作仍未有实质性进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因案件客观条件和科学技术手段所限,在有些命案中,被害人尸体难以发现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那么,杭州市检察院是如何在缺少被害人尸体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证实胡某等人实施了非法拘禁并杀害被害人张某的行为?

“该案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有效建构起闭合的证据锁链,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告诉记者,本案案发地时空环境非常特殊,桥梁所在水下最深处达百米,桥面距离水面将近20米,被害人加上铁笼的总重约300斤左右,且有证据表明铁笼被手铐铐住。因此,如果被害人被装入铁笼内抛入水库,被害人没有获救或者自救的可能性,生还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只要在案证据能充分证实被告人胡某等人实施了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抛入水库的行为,就可以确认被害人已经遇害。尸体的发现与否在该案中并非认定被害人遇害的必要条件,其意义更多在于进一步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尤为注重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是否包含非亲历现场而不能获知的细节,即对内知性证据的审查。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金某在供述中提到,其与胡某等人一同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推入水库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溜坡,金某迅速上车准备拉手刹。此时,他听到重物撞击水面的声音,回头发现铁笼不见了,且其在案发当晚驾驶车辆在桥上完成掉头,共打了两把方向盘。

“被告人金某提到两个重要的不可能为外人所知的细节:一是车辆发生溜坡,二是现场车辆掉头需要打两把方向盘。”该承办人表示,为验证金某供述的真实性,承办人与公安干警一起就上述情况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印证了金某供述中的内知性情节。事实上,最终打捞到装有被害人尸体铁笼的位置正是位于该车辆所停靠桥墩附近的83米水底。”

在这起仅有间接证据的命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详细的证据审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

准确把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注重完善证据体系,注重补正瑕疵证据,在办理没有直接证据的命案过程中尤为关键。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分析了故意杀人案件常见发案类型、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审查经验,编写了《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此外,还对该省一审判处死刑(死缓)未上诉的案件进行阅卷审查,探索对死刑案件监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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