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被打致残,学校如何担责?

2020-09-09 15:47:45 作者: 学生在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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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洪 全媒体记者闵佳

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故意伤害纠纷:襄阳市某中学的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公然强行翻看同学日记被打致残。该校以“已经开展过校园安全教育活动”“申明过禁止学生在学校内、课堂上疯打”为由拒绝赔偿,遭到了法院的否定。

案情简介

男生小李是襄阳市某中学的学生。2019年9月15日20时许,在第二节晚自习的休息时间,小李坐在座位上写日记,有同学好奇地走上前观看,小李连忙摆手让同学们走开。其他同学见小李不情愿,就散开了。可小李的同班同学邹某仍然站在小李的座位旁,想看小李在写什么。

小李很不高兴,让邹某赶紧走开,并拿出书本、外套拍打邹某的背部。邹某还是不离开,并趁小李不备将日记本抢了过来,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翻看。小李被邹某的行为激怒,拎起板凳用力砸中了邹某的腰部。

邹某疼得大叫,教室里顿时乱成一团。老师闻讯赶来,将邹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医生诊断邹某腹部闭合性损伤,伴随体内多个脏器受损;左边肾脏挫裂伤;一根肋骨骨折。邹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近3万元医疗费。其中,襄阳市某中学支付给邹某医疗费1万元。

学校拒赔

2019年11月3日,邹某的母亲委托襄阳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邹某的损伤程度属八级伤残。邹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和小李的父母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邹某则出具给小李一份谅解书。后小李被法院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因获得被害人邹某的谅解,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邹某的父母找襄阳市某中学索要约25万元经济损失,该校负责人表示,已经支付过医疗费,不应当继续赔偿。双方多次沟通未果,邹某的父母遂以邹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该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襄阳市某中学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一、案发当时即便是小李最好的朋友也没看小李的日记,是邹某非要看才引发事故的,邹某本人存在过错;二、该校已开过全校大会,讲明了不准在校园内、课堂上疯打,该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而且邹某将近十五岁,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故该校不应承担责任;三、事发后,老师及时将邹某送往医院治疗,学校拿出1万元看望邹某,已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四、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学校对发生的其他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五、派出所调查得非常清楚,已找到多名证人证实邹某确实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襄阳某中学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该校虽然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却显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邹某在学习期间被同学小李打伤致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襄阳市某中学辩称,事发后及时将原告邹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拿出1万元看望原告邹某。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襄阳市某中学在事发后履行救治义务的行为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告襄阳某中学辩称的,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2020年8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邹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过核算大约为20万元,应由被告襄阳市某中学赔偿20%即4万元左右,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约4万2千元,扣减已给付的1万元,尚应赔偿约3万2千元。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