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终本案件“不终结”,1500余案“死而复生”

2020-09-15 16:36:25 作者: 【执行现场】

近日,六合法院成功执结

一起涉民生案件

该案件经过近十年的“执行长跑”

辗转周折

终于“尘埃落定”

申请人来到六合法院执行局,将两面写有“为民做主 执行有力 心系人民 情连百姓”的锦旗送到执行局终本团队黄浩、赵成法官的手中,并连声感谢道:“感谢两位法官不辞辛劳,多次奔波,是法官的不放弃让我看到了希望呀!”

故事还要从十年前的

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基本案情

2011年的一天,戴某无证、毒驾盗窃来的二轮摩托车撞到行人王某,致其死亡,戴某被判六年。事故发生后,戴某未能给付任何款项。

2011年7月,王某的继承人诉讼要求戴某赔偿各项损失,后经六合法院审理,判决戴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01

执行陷“僵局”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六合法院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因该交通事故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六合法院执行局从未放弃对该案的关注和努力,原执行法官调离岗位时,将该案移交至终本团队,由黄浩、赵成法官接手办理。

02

深挖“线索”

六合法院执行局在接收恢复执行申请后,时刻关注着被执行人戴某的境况,戴某出狱后,一直躲避执行,法院通过传唤、调查以及财产查控等若干执行措施,未发现戴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和准确的住所。

申请人因为本案多年执行不能,心力憔悴,多次找被执行人讨要债务均无功而返,给申请人家里造成巨大伤害。

执行员黄浩、赵成定期对戴某的财产进行查询,2020年7月,得知其所在的片区面临征地拆迁的信息后,执行员立即到拆迁办继续跟进调查。

经调查,在拆迁公告中并未发现有被执行人戴某的拆迁信息,按户籍地址也未找到其拆迁信息。

03

“曙光”渐现

即便如此执行员黄浩、赵成也并未放弃,经分析后推断:虽被执行人戴某不是拆迁户主,但在拆迁成员中可能有他的份额。

执行员立即赶赴拆迁现场对多份拆迁协议进行调取,发现被执行人戴某的母亲马某有拆迁信息,且在拆迁户籍信息材料、征迁调查登记表中均有戴某信息。

随后,六合法院执行局及时冻结了该户的拆迁款项并通知该户拆迁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

被执行人戴某的父母到法院后,执行员向其送达冻结裁定书,并告知法院所调查事实,在释明了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父母与申请人达成协议,从拆迁款中拿钱为戴某偿还债务。至此,这起近10年的涉民生案件圆满解决。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部分首次执行案件不得不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的方式结案,或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发现财产却不能处置,但“终本”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会立即恢复执行。

为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六合法院专门设置了“终本团队”,定期对系统内终本案件进行拉网式查询,重点针对涉及拆迁、社保工资、工程款、到期债权、不动产、动产的案件进行定期排查,一旦有执行线索立即恢复执行,大大提高了实际执结率。

2018年以来,六合法院终本案件已恢复执行1500余件,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全力攻坚“切实解决执行难”。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终本案件?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指已经撤诉或者已执行。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相关法条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