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擒“狼”记:想不到的一群人,更想不到的一群“猎人”

2020-09-17 21:00:16 作者: 上海地铁擒“

黑衣男子姓任,单身无业,几天前刚从安徽来上海。被民警带下车后他脸色惨白,一言不发,原来盯着女乘客不放的眼神,此刻却试图躲避所有人。

你知道吗?昨天晚上10点,我们是送你回家的,你当时带着蓝色耳机。”

到合川路站的警务室,便衣民警潘仁黎的一句话镇住了任某,他知道自己已经没有狡辩的必要。面对民警的询问,任某紧张到想说话却发不出声,两手交叉在一起,指尖不停地揉搓。

在得知自己将要面临行政处罚,任某懊悔地用手拍打自己的头。其实,这并不是他第一次作案,几年前在老家合肥的公交车上,就有过猥亵行为。对他来说,这是一种难以控制的“瘾”,几年前就已经患上。为此,他也很是苦恼,他也尝试过去抑制,通常是熬个通宵玩手机,或暴饮暴食。

“这样会让我放松一些。”任某用发颤的声音,解释着猥亵给他带来的感受。由于在老家一事无成、父母逼婚,给他带来很大的压力。一周前,他只身来上海,住在泗泾一家100元一天的旅馆:“来找工作,顺便透透气”。案发前夜,他整夜失眠,一刻不停地玩手机。

“没有想过会被抓,我其实已经买好明天回家的票了。”目前,任某因猥亵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5日。

不愿意报案一定程度使得色狼有恃无恐

任某能快速伏法,离不开紫衣女乘客积极的配合。

事实上,在任某被抓获的前一天,便衣民警就已经发现他的异常行为。但有时候,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无法配合调查,或不愿意报案,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色狼有恃无恐。陈建强说,她们有些是因为没有察觉到自己受侵害,有些人急着去上班,还有一部分人则担心被报复。

不过,即便当事人没有发现自己受到侵害,便衣民警也不会轻易放过这些“咸猪手”。通常情况下,遇到一些反侦察意识较强,侵害动作小的嫌疑人,从发现、跟踪嫌疑人到最终完成抓捕,有时要花费民警几小时甚至数日的时间。

9月11日下午6点,地铁2号线陆家嘴站进入客流晚高峰。刚刚排除一位可疑人员回到陆家嘴站,正排队下车的功夫,周恩涛又发现一个可疑对象(下称“眼镜男”)——淡蓝色polo衫,银丝框眼镜,手拿黑色公文包。他和搭档心照不宣,几秒的眼神交流后,这边下了车,又相继在对向车关门前挤上了列车。

此时,转个身都很困难的地铁车厢,给色狼营造了最佳作案时机和地点。“眼镜男”在拥挤的车厢内大胆寻找目标,不久便侧身转向一位黑色连衣裙女子,用自己拎公文包的手臂触碰对方。但由于车厢拥挤,身下的动作取证难度大,女乘客也没有做出反应,周恩涛并未打草惊蛇。

到了人民广场站,“眼镜男”快速溜下车,在这个三线相交的换乘大站,“眼镜男”的脚步要比摩肩接踵的人群更快一些。每一次上下扶梯、列车到站,他的眼神始终在女乘客身上来回切换。

在汉中路站,“眼镜男”出现了诡异的行踪,他在站厅和站台间来回走动,一会儿踱步,一会儿加速。同时,他的眼神也出现了变化,每到一个点位都会回头望一眼。

他已经不再找女性乘客了,明显感觉到‘不舒服’、有人跟着他,今天大概率不会有动作了。”

收网时,已近晚上7点半。这样的持久战对地铁内的便衣民警而言是常事,但并非徒劳无功。往往经此一战,不仅让嫌疑对象有所忌惮,对象的样貌也清晰地刻在了便衣民警的脑海里。“再有下一次,伸手必被抓。”

地铁人海中隐藏着一群“城市猎人”

有人会问,反扒民警怎么跑去抓色狼了?其实,这群隐藏在人海中的“城市猎人”并没有特定的打击对象,只要出现在轨道交通区域内的可疑目标,他们都会逐一“扫雷”。

与此同时,区域内扒手数量确实也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减少。据轨交警方统计,近几年轨道交通区域的扒窃案件在警方的不断打击下,已呈断崖式下降。在2020年“五一”小长假中,四天扒窃案件发案率都为零。

对于扒窃案件来说,很多乘客损失的是财物,这些财物通过劳动可以再次获得。猥亵案件对女性乘客造成的是身心上的伤害。”

陈建强说,色狼通常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但他们清楚平安出行对乘客的重要性,所以这件事一定要踏踏实实做好。

扒手越来越少了,但色狼仍在出没。有些色狼为了逃避打击,他们的作案手法也在不断翻新。今年7月31日,轨交反扒支队的便衣民警抓到了一位特殊的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时,男子周某身穿短裙,戴着假发套和胸垫,堂而皇之地用手触碰对方的腰部持续了一分钟左右。被害人扭头查看时误以为对方是女性,便未过多注意。

通过梳理,警方发现这并不是他第一次以女装的样貌作案。“如果不制止,他的变态行为,只会加剧,甚至对被害人产生更加恶劣的侵害行为。”

“覅面孔啊!”9月16日,一段女子被偷拍后怒斥拍摄男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女子发现自己被偷拍后愤怒地喝止偷拍男:“手机拿下来,举那么高干嘛!”

最终,该男子迫于压力当场删除了偷拍内容。此后,上海轨交警方通报,视频发生于2020年9月12日19时40分许,乘客徐某已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