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资中的张女士从一家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补偿金,9月14日她去仲裁部门领取该补偿金时,公司方面用装医疗废物的垃圾桶拉来了两桶硬币。张女士称,全是一角硬币,对方让她“一角一角地数”,因此认为公司这一行为涉嫌侮辱。张女士这一事件被发布到网络平台后,随即引发了网络热议。
当事人最新回应:公司方坚持用硬币支付,要求公司公开道歉
“从14号到现在,公司方面坚持说只能提供一毛硬币作为支付赔偿金,没有提出其他任何解决方式,未作任何回应,也没有其他联系。”当事人张女士告诉记者。
张女士回忆,9月14日上午,仲裁委通知她,公司方面要在当天下午三点用现金支付赔偿的方式解决问题,她当时就疑惑,“明明转账更方便。”下午三点张女士抵达仲裁委大楼,等待一个多小时后,公司李经理抵达并告诉她“钱有点多,到一楼来领”。公司出示的是两个黄色装医疗废物的垃圾桶里“全是一毛钱硬币,都是半桶不到”。张女士要求一起去银行清算金额并存到银行账户,遭到拒绝。公司经理坚持让她自己数硬币,还说“差多少钱,我都认”。双方僵持。事后,公司多次联系她去数硬币,称不清点则视为放弃。张女士说,“后来第二天、第三天他们也没有跟我联系,昨天才通过劳动局联系我,说他们依然是只能支付硬币。”
张女士表示,她在公司任职期间中并无任何重大过失,发起劳动仲裁是因为公司先后两次无正当理由要求她转岗、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入职前应允的节假日调休未兑现等原因。“我只是一个咨询师助理,明知我不会转岗的情况下要求转岗,这是赤裸裸的变相辞退,所以我仲裁第一条要求就是裁决他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张女士告诉记者。
△仲裁判决书(图片源自当事人)
事情变成当下的局面,张女士提出了两点诉求,第一希望公司能够明确数额,支付赔偿。第二希望公司能够对她公开道歉,并澄清关于她“跳楼威胁仲裁委领导、状告仲裁委”等一系列谣言和诽谤,归还名誉清白。“我是抱着极大的诚意去劳动局处理赔偿金的事情的,14号下午我从三点等到四点多,耐心等待一个多小时就是为了好好解决这件事。如果公司当时好好解决,这件事情早就结束。”张女士告诉记者。
资中县劳动仲裁事务工作人员:双方均对裁决无异议,却仍在僵持
“6000元硬币支付赔偿金”成为网络热议,当地仲裁机构从中调解,对此,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仲裁事务的办事人员李春玉独家回应了记者。
李春玉表示,当时仲裁本着调解为先的原则,在立案前、庭审中、庭审后都做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裁决之后,双方至今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裁决,说明双方可能对裁决达成了一致意见,说明公司同意履行裁决,但法律并未规定用什么方式支付。
△仲裁判决书(图片源自当事人)
“我们工作人员在网上看到这个事情后,积极和双方联系,请公司把硬币拖到银行,由银行人员清点后存入张女士账户,公司要求张女士必须到场,张女士则表示不方便到场,希望公司能把钱直接打到她的账号上,工作人员把能做的工作都做了,但现在双方还是处于僵持不下的状态。”李春玉告诉记者。
公益维权律师职场维权:职场侮辱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张女士选择采取劳动仲裁的方式是否合适?全国律协公益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长期帮助劳动者公益维权的时福茂律师对记者表示,张女士选择仲裁的方式是维权的正确、恰当途径,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若劳动部门无法受理,可以选择仲裁,若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硬币支付6000元赔偿金是否构成了对张女士的侮辱?又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时福茂律师认为,该行为至少是一种刁难。时律师说,从民法和诚实守信角度上,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可能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但《民法》和《劳动法》都有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刁难别人从法律角度讲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张女士可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要求公司将6000元转账到张女士账户上。
职场员工遭遇刁难甚至侮辱的新闻屡见不鲜。“2019年1月14日山东枣庄滕州街头多名女员工因业绩未达标跪地爬行”、“2020年5月毕节市某员工未完成业绩被罚吃蚯蚓”、“2017年7月员工跪地扇自己耳光的视频引发热议”……面对职场侮辱,应当如何维权?
时律师指出,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侮辱行为,已经超出《劳动法》范畴,属于民事侵权甚至是刑事犯罪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求道歉,甚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侮辱行为,当事人一定要保留证据,及时报警,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执法部门应该追究相关的侵权责任或违法犯罪责任。
公益维权律师时福茂提醒劳动者,要提升自己的能力和自信,在遭遇刁难但还未构成严重侵权时,提早做好防范,录音保留证据、寻找工会组织或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受害员工一起维权等方式都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时律师也提醒管理者,要尊重劳动者,尊重是劳动者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