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中国仲裁界最高规格的盛会——“2020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召开。论坛通过线下和线上会议网络直播同步进行的方式,围绕“同呼吸、共命运——疫情下争议解决的革新与发展”这一主题,对 “国际争端解决的新形势、新挑战”“‘一带一路’国际仲裁合作与疫情应对”与“线上开庭——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等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全球逾140万人次在线参与。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作为此次论坛分会场之一,邀请了数十名律师和法务到分会场学习研讨。
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业务负责人朱华芳律师在主会场现场参加本次论坛。针对本次论坛的议题三“线上开庭——仲裁实践的创新发展”,朱华芳律师在会后应邀发表相关评论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让国内和国际仲裁的线下开庭在不同程度上陷入停滞,线上开庭从较为有限的理论探讨快速成为实践。疫情使互联网技术以意想不到的方式和速度改变着仲裁程序的运行。相较于线下开庭,线上开庭具有高效便利、成本低廉等优势,这些优势意味着线上开庭不单是疫情背景下的临时举措,还是蕴含独特价值的实践创新。对于仲裁行业而言,线上开庭既是疫情带来的挑战,也是创新发展的机遇,最高人民法院杨万明副院长在高峰论坛的开幕致辞中也预言,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电话会议、线上材料提交和交换会成为商事仲裁和诉讼的新常态。在当前背景下,加快探索完善线上开庭规则与技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线上开庭在规则上、技术上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探索完善:
1. 线上开庭的采用。我国部分仲裁机构已制定线上开庭指引,对线上开庭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还有一些仲裁机构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适当方式”审理案件,实际上也为仲裁庭采取线上开庭方式提供依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不同意线上开庭时,仲裁庭能否采取线上开庭?我们认为,如果各方当事人都不同意线上开庭,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不应进行线上开庭;如果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线上开庭,仲裁庭应当重点考虑该方当事人不同意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并结合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材料的多少、是否有证人出庭、当事人是否具备线上开庭条件等因素作出决定。
2. 线上开庭的技术条件。线上开庭的技术条件涵盖线上开庭平台、当事人和仲裁员登录平台的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条件。对于线上开庭平台,在仲裁机构不断优化自身平台的同时,仲裁行业应加强交流,促进形成对平台架构、功能设计等技术问题的共识。对于当事人应具备的设备和网络条件,仲裁机构可在仲裁程序中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指引,并可增加正式开庭前的测试环节,确保线上开庭顺利进行。
3. 线上开庭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线上开庭可以考虑设置虚拟的等候室和庭审室,登录平台的开庭人员先进入等候室,经过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核验后方可允许进入庭审室。基于保密性的要求,规则上和技术上应禁止非开庭人员旁听庭审(例如要求开庭人员使用360°全景摄像头),禁止开庭人员对庭审程序录屏、录像和录音。
4. 线上开庭的作证与证据核验。为防止证人作证时受到提示甚至与当事人串供,除禁止证人旁听庭审外,仲裁庭还应注意确保作证环境不受干扰,例如要求证人到指定环境作证、使用360°全景摄像头等。基于现有技术条件,线上开庭在核验原件、原物方面仍存在较大局限,故如确有必要核验原件、原物的,仲裁庭仍需安排相关线下环节。
5. 程序公正的保障。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稳妥推进仲裁程序指引(试行)》所规定,仲裁庭在利用线上开庭的便捷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确保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仲裁裁决根据所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具有可执行性。
天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复杂商事争议解决,为客户提供“诉讼+仲裁+执行+破产”四位一体的全流程服务方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各主要仲裁机构均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卓越的代理业绩,三十余件代理胜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等权威刊物收录为指导或典型案例。天同处理了商事合同、银行金融、投资并购、公司股权、房地产、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诸多诉讼及仲裁案件,并通过公众号“天同诉讼圈”等平台分享对这些领域专业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广受赞誉,多次荣获司法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s)争议解决领域高度推荐律师事务所,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诉讼律师事务所大奖,LEGALBAND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事务所,The Legal 500高度推荐争议解决律师事务所等荣誉及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