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是他抵债给我的, 为什么不作数?
被查封的房屋用来抵债,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无法办理过户,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以下人物皆为化名
欠款未还,以房抵债
永发公司向小郭借款,
前前后后一共借了800余万元。
因永发公司不能按期偿还,
双方便签订协议,
约定永发公司用其
凤凰苑小区的商业门面抵债。
后永发公司迟迟不交付门面,
小郭便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其与永发公司
签订的抵债协议有效,
并要求办理过户。
法院审理中发现,
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前,
该门面已经被法院查封。
审理认为,
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协议有效。
协议虽然有效,
但被查封的房屋,
依法不得转让,
对小郭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
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结合本案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合同,不以房产物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是否有效也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断。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有效。但以物抵债协议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小郭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自不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以物抵债是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的债的履行方式,也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途径。但作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审查财产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抵押、转让等情形,并视具体情况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避免债权落空。
来源:无讼之道、黔江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