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法”宝|谨防美味“后遗症”

2020-10-08 08:43:28 作者: 假日“法”宝

国庆“牵手”中秋

约上三五好友一起

请带好这份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提供的假日“法”宝

定能帮你抵挡美味“后遗症”

【“法”宝一】

遭遇“天价饭菜”咋应对

小陈与朋友趁着假期外出游玩,就餐时商家劝其点条鱼尝尝鲜。看到玻璃水箱中游动的鱼群,小陈好奇地指着一条问:“这是什么鱼呀?”话音未落,老板抓起鱼摔死在地上,并告知小陈此鱼是野生的,一千元一斤,请其买单。面对这种情况,小陈应该怎么办?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杨丽施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例中,小陈指着那条鱼只是想获得这个商品的相关信息,但是并未作出任何选择购买该商品的意愿。商家在小陈未表示购买的情况下,强行让小陈买单的行为属于一种强买强卖行为,侵犯了小陈的自主选择权。另外,该商品如果没有标明价格信息,而商家以不合理高价要求消费者买单的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首先要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事先把价格和质量等信息了解清楚后,再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在做出选择时,建议避免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动作或者语言。另外,发生小陈这样的事情,第一时间应该录音录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还可以保留目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纠纷甚至不排除可能恶化到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时候,这些证据对于消费者维权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旦发生上述纠纷,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反映经营者强买强卖的行为,尽可能协调处理;遇到价格欺诈,可以拨打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法”宝二】

劝人饮酒导致不良后果或担责

佳节期间,人们总免不了饮上几杯。老马本不胜酒力,但在与朋友聚会时有人不停劝酒,结果使老马酒精中毒住进住院,请问劝酒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 张晓莉律师:

本次聚餐喝酒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第一,老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饮酒过量对身体产生的后果,也应当清楚其在饮酒过量后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故老马自身应对其酒精中毒住进住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数人相约饮酒,相互之间应有善良的互相照顾、互相保护的义务。共同饮酒的行为人应互相提醒避免过量饮酒,对已经饮酒过量、行为失控的行为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人应提醒警示其注意安全,在特定的危险情形下,负有安全救助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的行为人没有尽到上述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聚餐喝酒的组织者未尽到避免喝酒者老马酒精中毒的义务,如果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建议聚餐喝酒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适度喝酒,避免人身损害的发生,同时共同饮酒人应负有相应的注意及安全保障之责,对过量饮酒的人应进行提醒和劝阻,并保护其免受各种意外伤害。若因过错违反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宝三】

当团购券遇上恕不接待

小静在放假前团购了一家知名网红餐厅的餐券,且团购时,餐券上并未注明哪些日期不可用。十一黄金周,当她兴冲冲地带着家人到餐厅用餐时,却被告知“因每天就餐客人太多,国庆节期间不接待团购用户。”面对这种情况,小静应该如何维权?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杨丽施律师:

小静在网上购买了餐厅的团购券,与餐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餐厅明确国庆期间不能使用,应当在团购券上以清晰的方式注明,但该餐厅并未注明不能使用的信息,而是小静到了餐厅后才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同一问题有多种解释时,应坚持有利于消费者作出解释的原则,且经营者不得无故单方面变更条款内容。所以,餐厅不应在小静到达餐厅后才提出变更团购券的使用时间,这明显侵犯了小静的知情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小静有权要求餐厅赔偿损失,但该损失可能仅限于往来的交通费用等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而不包含精神损失费等。

假期已过半

一定要记得

健康饮食,饮酒适量

酒后千万不要开车哦

祝大家假期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