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聘用合同的解除,按照法律规定,人家提前在这些书面通知你单位30天以后就已经解除了。你说他培训协议违约了,他应该承担违约赔偿金,你就你就让他赔偿承担,不承担或者他承担的金额达不到你的要求,那你可以去诉讼或者仲裁。当然,单位的培养,不是单纯经济问题对吧?他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一些损失,都包括机会的损失,因为靠法律上的违约,单位它可能也解决不了它的问题。”左祥琦说。
站在学校一方考虑,也代表了部分舆论的声音,甚至有网友认为,老师们拿到博士学位后辞职,是“见利忘义”的行为。就学校方面的考量,中国之声昨天多次联系校领导及人事部门,但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三位老师表示,提出辞职,首先确是家庭出现了实际的、需解决的情况;此外,人才流动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学校应通过人性化手段留住人才,而非置法律于不顾。崔老师说:“我们也理解学校现在学校的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的人才,需要有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一些人才,但是怎么去吸引人才,一定会有能够打动老师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单方面的说就是长期服务期,不让走这种行为,我感觉是与现在的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一种行为。”
左祥琦认为,老师及学校方面的矛盾,实际也反映出深层次社会制度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之外,构建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信用体系,在就业与招聘过程中,通过良好信用及政策吸引人才,需要相关部门思考、引导、建设、完善。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