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办涉黑恶案件486起,扣押资产16.93亿元!南宁市青秀区通报扫黑除恶成果

2020-10-20 03:29:33 作者: 立案侦办涉黑

2020年7月31日上午,青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该犯罪集团涉及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五个罪名,张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朱某金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9年3月,青秀分局接到受害人举报广西桂锦祥投资有限公司朱某金等人犯罪线索,经前期工作,发现该公司涉嫌有组织犯罪。通过侦查后,青秀分局于2019年4月11日组织对朱某金团伙进行收网打击,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查封、冻结、扣押房产、汽车、资金等涉案资产9700余万元。

经查,2010年起,朱某金等人通过开设公司,逐步召集亲友、笼络同乡等方式发展成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名义,假借钢材垫资为名,设下连环套路,行非法敛财之实,采取诱骗、威逼、胁迫、殴打或以扰乱工地正常施工秩序的方式,迫使施工方以及开发方签订将利息计入本金来虚增钢材交易本金的结算单、还款协议书等书面文件,并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达到非法占有被害方财产的目的,同时,其还通过挪用资金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朱某金团伙在广西、广东等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等案件28起,在钢材销售及房地产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干扰和破坏了被害人及被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2020年9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自治区扫黑办挂牌督办的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涉黑案(1人另案处理),一审以被告人朱某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破会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对庞某礼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共涉及28起犯罪事实。这是南宁市宣判的首例“套路贷”涉黑犯罪集团。

四、危某、方某“新某贷”涉恶犯罪集团

2019年以来,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陆续接到受害人李某某、莫某某等多名群众反映称:因资金周转原因,受害人与“新某贷”公司签订单方空白合同,将名下车辆采取“活押”方式(抵押《车辆登记证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车辆贷款资金。受害人申请提前还贷或者延期还贷过程中,被“新某贷”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造成受害人违约,其名下车辆在未经本人同意情况下被“新某贷”公司工作人员强行拖走藏匿,随后被“新某贷”公司的相关人员索取高额的赎车费用。

案例一:2018年4月28日,受害人李某某通过“新某贷”公司的王某某,与“新某贷”公司签订单方空白合同,将一部黑色奥迪A6L轿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20万元,李某某随后申请提前还贷,后被“新某贷”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造成李某某违约,该奥迪车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被“新某贷”公司拖走藏匿,随后李某某被“新某贷”公司的工作人员索取从12.5万元提升至16万元的赎车费用。因协商未果,李某某至今未将车赎回。

案例二:2017年9月,受害人莫某某将丰田霸道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36万元,并如期还款9万元,后因违约一天,被“新某贷”公司拖车藏匿,“新某贷”公司威胁要交319000元本金加违约金才能赎车,并声称不交钱就卖车抵债。经报警后,莫某某与“新某贷”公司协商,在支付5000元违约金、拖车费及270000元本金后赎回丰田霸道车。

案例三:2017年10月,受害人蒋某某分别将一台日产天籁和一台宝马730轿车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约38万元,后因天籁超期违约,蒋某某两台车均被“新某贷”公司强行拖走,随后“新某贷”公司的“方总”向蒋某某索取两万元拖车费,后经蒋某某与“新某贷”公司协商,在被“新某贷”公司罚款8000元后取回被拖车辆。经蒋某某本人确认,前后一共向“新某贷”公司支付了本金、利息和罚金等60万元左右。

案例四:2017年12月,受害人张某某将一台别克君威向“新某贷”公司抵押贷款11.4万元,因违约车辆被“新某贷”公司强行拖走,并被一方姓男子通过电话要求支付贷款金额40%的违约金。在多次协商过程中,张某某发现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车于2018年7月被过户至他人名下。

接报后,南湖公安分局立即安排警力对该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认为该案件可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犯罪等“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南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工作专班,对受害人所反映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处理。

“新某贷”公司以危某、方某为首,以客服部王某为主,由客服部上传下达,对业务员培训如何签订空白合同,并审核已签订的合同,对贷款人进行催收、通知。由俞某某、王某某等业务骨干,通过发放小卡片、朋友推荐等方式,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办理手续简单、发放贷款快等为诱饵吸引客户,并以公司规定为由,强行要求客户签订单方空白合同。

随后危某、方某等人设置各种障碍及陷阱,造成贷款人违背意愿违约。危某、方某等人安排周某某、张某某等后勤部人员在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或通过暴力方式在广西全区范围内将被抵押车辆开走并藏匿。随后危某、方某等人以收取高额违约金为目的,以将贷款人车辆扣留、变卖,加急赎回《车辆登记证书》(“绿本”)为手段,向贷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该组织层级明确、分工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