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表示,2015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脊椎动物卷》,是目前《名录》调整的主要参照,但红色名录对相关物种的评估已经过5年,物种的受威胁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因此影响《名录》调整的准确性。评估中没有海洋鱼类,我国多数海洋鱼类资源情况不清楚,且海洋保护区面积比较小,导致整个海洋保护进程延迟,不利于这些濒危和极度濒危海洋鱼类的保护。
随着野生动物调查和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未来还有更多濒危物种出现。环保民间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专家认为,对于新发现和报道的物种,由于多为种群数量较小、分布区局限且脆弱的狭域分布种,如果没有列入《名录》,建议以二级或以上级别进行保护,待《名录》更新时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张伟建议,加大科研投入,加大物种资源调查监测力度,科学评估种群状况,依法定期更新或调整《名录》,构建合理的《名录》进出机制。
如何协调好《名录》、地方重点保护名录以及“三有”名录之间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建议,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将非珍稀、非“三有”的野生动物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应对现行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名录进行整合,解决名录间物种交叉重叠问题,形成全国统一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基于名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和公开。”
“要加强对商业性利用的合理规制。严格限制野外种群的获取,只有在没有人工繁育种源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利用野外种源。因科学研究等用途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建立淘汰野生动物流向监督机制。”于文轩说。
时坤建议,一旦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后,应尽快制定拯救计划,恢复受威胁物种种群与栖息地。还应结合保护地建设,加大力度保护珍稀物种的栖息生境。“物种纳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并不意味只有国家有保护责任,地方应与国家协同,建立基层保护机构,责任落实到县区一级。”
“某个物种列入《名录》后,或保护级别提升后,破坏这个物种的量刑标准、法律责任将会有很大的不同。”陆军表示,一旦意识到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就会收敛。《名录》正式公布后,要做好宣传,提高社会认知,避免有人因为不了解《名录》、不熟悉法律而违法犯罪。
图片说明:
图①: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栖息着儒艮、中华白海豚等重点保护动物。
赵敏摄
图②:江西鄱阳湖都昌湿地,灰鹤展翅欲飞。
傅建斌摄
图③:云南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滇金丝猴种群数量稳定增长。
影像中国
图④:河北沧州,一只获救的大鸨在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复壮棚康复。
傅新春摄
图⑤:甘肃酒泉哈尔腾草原,一只藏原羚在觅食。
马晓伟摄
图⑥:祁连山国家公园,管护员们在记录巡护监测情况。
影像中国
版式设计:张芳曼
《 人民日报 》( 2020年10月04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