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丛生 养老机构收费怎样做到合理又安全?

2020-11-04 21:52:35 作者: 乱象丛生 养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在李超看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虽然对此有所涉及,但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押金、高额会员费等到底该不该收、如何收,却没有明确规范。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印发,其中在“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部分,提出“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但相关配套制度至今仍未出台。对此作出探索的是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

2018年3月1日,修订后的《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6倍。

2018年11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印发,规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社会公示,收取押金时出具风险提示书。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会员费不得投资风险行业”。

2020年1月颁布的《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据李超观察,梳理地方规定,《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得相对具体,而且在此前公布的草案中还规定了“保证金和押金”条款,但在最终公布的条例文本中却没有保留。

李超建议,在中央层面,可以参照北京市的规定,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严禁实施会员制。会员制收费额度原则上不能超过经营者可抵押物估值。同时,尽快出台制度,规定养老机构在开户银行建立会员费资金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民办养老机构会员费的监督管理。

高云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中国公益研究院关于《会员制养老模式与财税问题研究》报告成果建议,国家政策并没有完全禁止“会员卡”性质付费形式,而是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因此可以要求养老机构按法律规定收取押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建议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养老服务机构账户最低资金预留比例(比如未来12个月预计运行花费的50%)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比例,一旦账户资金长时间低于底线,即可预警。

唐钧建议,及时在国家层面对民办养老机构收取押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确立收取押金的合理区间,对于收取的押金可以单列账户,由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监管,防止民办养老机构以非法目的使用这笔资金。

转自: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