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类似案件业主胜诉判例鲜见,主要原因还是业主举证不能,难以证明物业服务违法违约,进而达到法律的证明标准。本案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有利于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也有利于业主依法维权。
业主要注意收集物业服务欠缺的证据
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玉凤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相适用的原则,物业服务公司要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但一些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却质价背离,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在法律层面,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是平等主体,但真正实践起来,物业公司更为强势,有的业主便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抗衡,被物业公司起诉,之前的判决多数会被判定业主在交纳物业费的同时还要交高额的滞纳金,因此,有业主怕引来麻烦便硬着头皮交物业费,结果是心有不甘却无可奈何。
此案的判决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双方都立下了行为规矩。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应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物业服务是其收取服务费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就是违约在先。绿海物业要求陈女士为没有享受到的服务或者是质量差的服务买单是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当然,业主因为物业服务质量差就完全拒付物业费也是不合适的,毕竟物业公司是提供了部分服务,根据提供服务的范围与质量交纳与之相符的物业费才是合理的,这样不仅体现公平的法制精神,也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警示,只有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本案两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非常正确,希望该判决对物业市场的乱象治理与提升物业服务有积极作用。
此案的判决并不是片面支持业主遇到对物业服务不满都可以采取拒交物业费形式来对抗,或是恶意拒交费用。业主如果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行使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先履行抗辩权,必须收集和保留真实可信的证据。本案中陈女士等业主如果不是保留了物业服务缺项或服务存有瑕疵的充分证据,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