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60元卫生费

2020-07-29 11:23:16 作者: 女职工每人每

俗话说,女性能顶半边天。在工作中,女职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7月28日,辽宁省司法厅公开发布了《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结合辽宁实际,主要从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组织管理、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在保护、普法维权、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起草过程

深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就《草案》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工作人员王家宇。王家宇介绍,《草案》旨在为加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发挥女职工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辽宁省司法厅与省总工会密切配合,深入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广泛听取、积极吸纳包括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在内的各方意见或者建议,在突出女职工权益全方位保护的同时,更加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工成本负担以及促进女职工就业等诸多因素。

《草案》将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草案》共二十七条,主要法律依据来自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并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了辽宁本地特色。

用人单位

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

令人关注的是,《草案》对于一些单位的具体社会行为进行了细致归纳。比如,“不要女的”“男性优先”等类似标注和招聘条件,今后将不会出现。

按照《草案》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者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录用标准。

不仅如此,《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单位需照顾生理期的女职工

《草案》首次对女性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比如:经期,从事连续2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另外,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可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的,可以延长女职工哺乳期不超过6个月。

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了规定之中:女职工更年期综合征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本人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登录省政府官网可提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检查,至少每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通过法治宣传、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目前,《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辽宁省司法厅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28日前登录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 l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或意见。

子女3周岁以下

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出了大家关注的产假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享受98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日;

(二)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日;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日;

(五)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日;

(六)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日;

(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日。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一定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患有产后抑郁症的女职工,应当予以关怀和心理疏导。

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本版文/图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