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给大搞促销活动的商家们
戴上了“紧箍咒”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聚焦“促销”这一热点现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该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一旦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规定》还给出了具体的有奖销售行为规范。要求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强调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1.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2.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3.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4.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5.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6.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并且,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近年来,在包括“双十一”“618”等各类促销活动中,先涨价、后降价的假优惠问题一直为消费者所病诟,甚至每当大促时节,地方市场监管局、消委会都会发布“拒绝套路别买贵”之类的消费提示。上述《规定》针对这些价格促销行为也给出了明确规范要求: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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