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成果
一审法院支撑了韩某的诉讼恳求,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施行的身体、精力等危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关于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即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一起日子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由此,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则的救助权力,维护利益。在家庭成员中,老年人往往因身体原因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位置,其权益更易遭到同住其他家庭成员的危害。
实践中,存在一些成年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无住房条件或其他经济原因等长时间寓居在白叟的房子内,非但不尽奉养责任,反而对白叟进行常常性咒骂、经济操控等啃老现象。有些老年人因患病、残疾等身体原因难以行权救助,有些老年人或许已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为了充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因遭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恳求人身安全维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能够代为恳求。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则,人身安全维护令能够包含下列办法......(三)责令被恳求人迁出恳求人居处......由此,老年人能够恳求人身安全维护令,责令施暴的同居家庭成员迁出其居处,然后保证其人身安全和精力利益不受危害。
供稿: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作者:吴扬新
修改: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