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用旧机型冒充新机型、用低配冒充高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其在售后安装环节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更加隐蔽,消费者往往难以察觉。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应选择品牌方正规经销商,如发现权益受到不法商户侵犯,应及时向行政部门反映。
(六)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松江二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办理“国美会员”的方式向消费者收集个人信息(姓名、手机联系方式)。2019年7月,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免费向丹顿(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罚,以下简称丹顿公司)提供当事人收集的10000余位 “国美会员”个人信息(姓名、手机联系方式),用以协助该公司在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251号1-2层商场的经营场所举行产品促销活动。2019年8月,丹顿公司通过从当事人处获得的“国美会员”信息,以电话及短信的方式,在未经“国美会员”授权、允许的情况下,向“国美会员”宣传并邀请参加其举办的产品促销活动。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向第三方公司泄露、非法提供“国美会员”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在信息化社会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本案中当事人收集会员信息属于“合法获取”,但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非法用于第三方公司推销产品,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广大经营者应当自觉树立守法意识,切实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七)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玩具反斗城(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玩具反斗城旗舰店”销售玩具。2019年11月,某消费者在上述店铺购买了一件“三门电子声音雪柜+散件盒装”玩具。签收7日内,该消费者向当事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时商品已拆封,包装盒上的玻璃胶带已割断。退回的商品仍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亦未发现退回的商品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者商品受污、受损的情况。2019年11月21日,当事人以产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了其退款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网购已深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网购时,在购买商品之前消费者无法查看实物,只能通过商家描述了解有关商品信息。因此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一定的商品范围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同时也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因此,经营者不可简单地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退货要求。
(八)上海羽麟饰品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560号内开设一店铺经营珠宝首饰,店招为“GRACIOSO”。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印制了“谢谢惠顾”、“抵用500”、“抵用1000”、“抵用2000”的礼品券若干张,用于邀请消费者参加“免费抽奖”。当事人事先将“谢谢惠顾”字样的礼品券刮开摆放在柜台上用作展示,实际只向消费者派发“抵用500”、“抵用1000”、“抵用2000”的礼品券,让消费者误以为中了大奖,进而购买其价格虚高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当事人在大型超市周边开设店铺,并利用“免费抽奖”吸引顾客。而消费者实际必定会抽到相应数额的代金券,加上事先摆放在柜台的“谢谢惠顾”礼品券,营造出消费者中大奖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有奖销售本是双赢的促销的手段,却被少数不法商家违法利用,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套路”。广大消费者在面对有奖销售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了解抽奖规则和奖项设置,不要轻信所谓的“大奖”“巨奖”。
(九)上海六一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标题为“别人家的孩子被确诊矮小症,一年还能长高16.8cm!?”的文章,主要介绍了瑞瑞(化名)治疗矮小症的具体效果情况。
2020年1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标题为“6岁男孩太调皮、成绩差,从差点被开除学籍到收到老师的小礼物!”的文章,主要介绍了上海市宝山区的小毅(化名)治疗多动症的具体效果情况。
2020年3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标题为“课堂脱衣服、爬到桌椅上,导致全班40多名学生罢课一周…”的文章,其中含有“APS生物调序微生态疗法…目前接受该技术的临床统计,约超过8成接受治疗者,在绝大部分关键指标上均取得明显改善”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广告法》规定,医疗广告中不得出现“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也明确,医疗广告不得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随着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广告宣传媒介兴起,违法医疗广告也在以更加精准推送、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广大消费者也应科学理性就医,不轻信违法广告。
(十)上海市崇明区瀛鸿火锅店未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案情简介:
自2020年10月起,当事人经某火锅品牌方授权,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88号从事该品牌的餐饮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或店招上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