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说法】央视记者卧底暗访背后,隐性采访要有分寸

2021-03-24 09:36:33 作者: 【胡律师说法

法院认为,罗锦华并非被动出售虚假报告单,而是为获取利益积极实施该行为,记者不属于引诱、教唆的“钓鱼”行为。一审判决时,法院称“数名记者采访报道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行为并非本案的证据”,排除了记者采访取得的证据即音频、视频和报告单。

2 行政执法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明确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记者不能代替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只能提供行政违法线索。

3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不像刑事、行政案件中公权力法无禁止不可为,私人取证则法无禁止即可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记者在公共场合偷拍偷录取得的材料,只要目的正当、方法适度,虽有程序瑕疵但并不“严重”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认定为证据。

调查记者为人民立命,为时代立心,当他们探寻真相,追问到底时,渴望的回报一定不是观众读者猎奇心理的满足,而应是正义得以彰显,社会得以进步。正确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全凭记者一腔热血是远远不够的,立法明晰记者隐性采访的权责边界才能让法律风险可预测可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