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节目的成功离不开记者的艰辛付出,“幕后英雄”的故事同样精彩动人。
为揭露某二手车交易平台欺诈消费者的内幕,老K(化名)孤身潜入该公司,从销售做起,直到成为高层“二把手”才拿到关键内部资料。镜头前的老K在变声器保护下诙谐生动地讲述他的经历,堪比现实版《无间道》。
大众好奇心满足之余,记者卧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探讨。
调查记者有权卧底、暗访吗?权从何来?
调查记者与条线跑口记者不同,他们是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参与者,是直面问题、激浊扬清的无名侠客。揭丑求真使得调查记者承受来自多方压力及阻力,时常身处危险境地。
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源自宪法中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新闻媒体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主要媒介,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知情权是无限的,也不代表记者可以随心所欲。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新闻采访规范,除确有必要的特殊拍摄采访外,新闻采访要出示合法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刑事诉讼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隐性采访的尺度
调查记者卧底采访,专业术语称为隐性采访。记者隐瞒身份与目的,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特殊设备隐蔽获取新闻素材。记者主动介入事件过程,有时候扮演受害者,有时候扮演合作客户,有时候担当员工。晃动的镜头、暗淡的光线、嘈杂的声音,第一人称带来的真实感是显性采访不可比拟的。
隐性采访,特别是参与式暗访或违背记者职业道德。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到,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新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亦提倡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
记者暗访冒着很大法律风险。公安部《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明令禁止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暗访拍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2019年7月27日,四川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记者暗访按摩店,曝光色情服务。节目播出时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不雅画面。事故发生后,电视台称视频由“线人”提供,画面中的裸体嫖客并非记者本人。
记者伪造身份潜入涉事单位,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这与暗访目的截然相反。
2015年高考,南方都市报记者派记者卧底替考组织,充当“枪手”亲自作弊,借机成功揪出高考替考产业链。
你凝视深渊时,深渊也在凝视你,然后纵身一跃融入深渊。记者参与式暗访涉险其中,不惜以身试法获取证据,有时候甚至“钓鱼执法”诱导犯罪。手段恶,结果善,结果正义能否大于程序正义?
如何保证调查记者隐性采访合乎伦理与法律,目前业界公认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公益。当公共利益正在遭受严重侵犯。如地沟油事件、三聚氰胺事件。
2 必要。当记者穷尽正常采访手段,不暗访就无法收集材料,不卧底就无法了解实情。
3 适度。行事点到为止,只要取得初步线索即可脱身,不深度介入不法事件;不得“钓鱼执法”诱发无犯意的人犯罪;切忌入戏太深,参与犯罪,尤其是毒品犯罪。
4 程序。严格履行申请报备程序,经主编、制片人书面签发方可进行。取得的线索、材料要通报、提交给有关部门。
5 保护。记者随时注意自保,保护无关人士的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不被侵犯、泄露。
隐性采访取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个人认为,媒体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线索,取得的素材不宜直接作为证据在司法程序中使用。
1 刑事案件
首先,记者没有侦查权,越俎代庖名不正言不顺;其次,公安机关只有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时,经过严格批准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尚且要排除,更何况记者非正常途径得到的证据;再次,如果给“拿来主义”开方便之门,允许由记者充任侦查工具,等于侦查人员可以变相突破“禁止非法取证”的约束。
记者采访取得的材料属于私人取证,我国法律对其证据能力没有明确规定,刑事司法实务中也尽可能回避这一问题。
发生于2009年的“地质调查院干部卖假报告牟利”案曾轰动一时。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栏目记者根据举报,前往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暗访,经人牵线搭桥,该院原质量审核部部长罗锦华向记者出售虚假地质灾害报告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罗锦华构成滥用职权罪。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