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直播营销不是中介,压实了带货责任

2021-04-23 18:28:00 作者: 【社论】直播

野蛮生长了很久的直播营销,终于要立规矩了。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直播带货成为当下最热的互联网+的销售模式,动辄一晚带货几个亿的故事频出,大家也看到了薇娅、李佳琦的“买它买它”的奇迹,见证了直播带货的巨大经济影响力。但是,直播带货的野蛮生长也带来不少问题:假货入场,售后没有保障,主播为流量、销量故意打擦边球,甚至个别头部主播啸聚一方,搞网络霸凌。

这次《办法》最重要的规定,就是将直播营销定性为“经营者”: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营者”的定性,意味着直播营销者不是做广告,不是代言,不是搓合双方交易的中介,而是商品的销售方、服务提供者,那么就要对所销售产品的质量、来源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代言”身份甩锅。因为直播带货是新型销售模式,对于“带货”的定性、义务范围有很多争议。

像之前辛巴的假燕窝事件,虽然辛巴做出了赔偿,也接受了行政处罚,但是还是有铁粉在“心疼”:辛巴也是“被害人”。再比如,之前罗永浩直播带货也翻过车,事后主动“垫付”赔偿,及时收拾了局面,反而赢得一片“罗老师是敞亮人”的称赞。但是,《办法》实施之后就很明确了,直播营销方就是要担起保证商品品质的责任,卖了假货就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把该做的“本分”说成“情分”。明确直播营销的法律性质之后,能够压实直播者的责任,倒逼着他们管住手、管住嘴,“吹牛要上税,说谎要负责”。

同时,《办法》明确,“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这也意味着“纸片人”营销也被纳入规范,二次元营销也归法律管,别指望用“纸片人”打擦边球。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夯实了平台责任,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直播带货是一个新风口,也是带着浓浓中国风的互联网营销模式,之前走到制度规范的前头,主体的责任范围存在争议,而现在明确了直播营销的“经营者”身份,压实了带货的责任,这才能让直播营销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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