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古玩商牛先生日前通过网络拍卖竞得三只清代瓷碗,成交价为4.5万元,收到拍品查验时,牛先生发现三只瓷碗均有裂纹,而拍卖公司在品相报告中并未载明这些裂纹。经交涉,拍卖公司同意退货,但须扣除成交款的23%,这23%的款项原本为委托方及竞买人应付的佣金,共计10350元。
在蓝光灯照射下,牛先生竞买的瓷碗上有裂纹显现
涉事拍卖公司为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陈女士4月26日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称,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作出声明,对拍品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且该公司在拍品品相报告中特别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工作人员毋须对任何介绍、说明中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文物拍品瑕疵不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并非个案。《拍卖法》起草人之一的陈佳林曾表示,《拍卖法》本意不是把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作为整个拍卖活动的规则,否则也不会出现要求委托人告知瑕疵等相关规定了,“首先,拍卖企业瑕疵担保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第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申明不能免除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物基本审查义务。”
拍卖公司被指未告知竞买人拍品瑕疵
西安古玩商牛先生向澎湃新闻反映,他在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办的广州2021春季拍卖会上拍得两组三件古瓷器,待收到拍品查验时却发现三件瓷器均有不同程度的瑕疵,但拍卖公司在拍卖时却并未告知竞买人拍品存在这些瑕疵。发现问题后,牛先生向拍卖公司提出退货的要求得到同意,但拍卖公司表示要他承担23%的佣金。
上述拍品为“清雍正青花封侯爵禄碗”一只和“清乾隆青花淡描三多纹卧足碗”一对,牛先生在他的古玩店向澎湃新闻展示了这三只瓷碗。在普通灯光下,瓷碗并无异常,但经蓝光灯照射,三只瓷碗上的裂纹便清晰可见。牛先生介绍,他们的行话把这种裂纹叫“冲”,“冲”是因磕碰引发的。
在蓝光灯照射下,牛先生竞买的瓷碗上有裂纹显现。
广州华艺拍卖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举办的广州2021春季拍卖会于3月30日至4月1日举行,本次拍卖会以“线上+线下”方式进行,除现场竞投和电话委托外,竞买人还可通过该公司开发的App及小程序同步竞买。这场拍卖会拍品数1912件(组),总成交额逾4.36亿元。其中,网络竞投成交326件(组),总成交价3740万元。
牛先生表示,他在拍卖会举行的前一天去过现场,但拍品太多没办法一一细看,便拿了拍品品相报告就走了。拍卖开始后,他通过App参与竞买,最终以45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两组三件瓷碗。
4月13日,牛先生收到了广州华艺拍卖公司邮寄来的拍品,他验货时发现三只瓷碗均有裂纹,而品相报告中并未载明这些瑕疵,他便立即联系了拍卖公司。
牛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广州华艺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陈女士称:“我们品相报告上有写明以实物为准,这是无底价拍品,原则上是不退的,您要是实在要退的话我这边要递交申请,公司规定您那边要付双边佣金,共23%。”该工作人员还称,因为文物拍卖的特殊性,《拍卖法》里规定了瑕疵不担保权利,其他文物拍卖公司也是这样。
该公司出具的品相报告中的特别声明一栏称,该公司提供的图录说明及状态报告,均为参考性意见,不表明该公司对拍卖标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任何担保。该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毋须对任何介绍、说明中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而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月26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广州华艺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陈女士,她仍表达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观点。此前,牛先生已将三件拍品退还拍卖公司,目前正在走退款流程,他将被扣取10350元佣金。
瑕疵不担保不等于完全免责
对于前述拍卖公司声明及法律规定,牛先生认为,法律始终是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拍卖的形式比以前更丰富,通过网络竞买的人也越来越多,通过网络竞买的人不一定都会实地查看拍品,很多还是信任拍卖公司,相信他们的品相报告,“我买的这三只碗上的裂纹,也不是很难发现的瑕疵,用蓝光灯一照就能看到,很容易。他们拍卖公司也是有专业鉴定人员的,是没有发现呢,还是没有如实记录?”
澎湃新闻注意到,现行《拍卖法》系1997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时进行过一次修改。而关于拍卖过程中因瑕疵不担保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并非个案,《中国文化报》就曾刊发过题为《瑕疵不担保不等于完全免责》的文章。该文章引述参与起草《拍卖法》的陈佳林的观点称,免除文物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一条孤立的条款,因此,拍卖行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这项条款。
谈及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瑕疵不担保责任的由来,陈佳林说:“瑕疵担保责任是《拍卖法》很重要的内容,但是近年来很多人对这一条款发出质疑。《拍卖法》起草时,之所以做出拍卖企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文物艺术品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有的文物就连鉴定人员也各执一词,拍卖企业很难辨别真伪,要求执法机关鉴定真伪也有难度。为了保证竞买人利益,《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和展示,以使购买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考虑到对于保值和不保值拍卖而言,其成交价有所差别,直接影响拍卖企业佣金的收取,所以拍卖企业也不应当在所有拍卖中都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