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技校男教师性侵15岁男生,校方:系宿管,警方已立案

2021-04-29 08:48:44 作者: 烟台一技校男

对于校方所说的黄某并非学校老师,刘先生不予认同。他告诉记者:“最初校方跟我们说的原话是:‘黄某在校教学工作表现很好,和学生打成一片。’此外,在新生开学典礼上,黄在台上发表讲话,一个宿管员没这个身份。”刘先生还称,学校所有的大型活动也都是由黄某主持组织,“派出所的同志都说认识他,以前学校里有学生打架之类的,都是黄代表学校去派出所处理。”

而小A后来还告诉刘先生,黄某除了组织校园活动和管理学生之外,他还担任任课教学,是计算机班的班主任。“所以他不可能是宿管员,哪有这么全能的宿管员。如果真让宿管员去教课,以老师身份去管理学生,代表学校去处理各种问题。各大型活动都能坐台上,给全体师生讲话,那这宿管也太牛了。”刘先生说。

在采访中,刘先生还讲述了一个关键细节:“今年28岁的黄某已经在学校入职多年,在很多学校孩子的眼里,此人口碑很差,除了性侵我的侄子,他还猥亵过多名学生。当时我作为侄子的监护人在派出所报案的时候,目击黄某第二次性侵他的那几个孩子也在派出所录口供,在警方人员的引导下,孩子们也敢说真话了,原来他们都曾受到过黄某不同程度的侵犯。”

刘先生说:“如今孩子已经心理崩溃,躲在房间不出门,不说话。我们也在寻求心理医生的治疗。孩子不仅荒废了学业和大好青春,更甚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与交流,不敢面对他人和社会。作为亲属,看到孩子在学校受到如此侵害,我们痛苦万分。看到学校如此的处理态度与方式,我们痛心疾首。”

针对此案,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他说:“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如果经过警方侦查能够确证家属所述属实,小A被性侵的过程符合实际情况,由于小A是男性同时已年满15周岁,因此,嫌疑人黄某就涉嫌触犯强制猥亵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林小明律师表示,如果因为黄某的性侵行为造成小A遭受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黄某就涉嫌故意伤害,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一办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未造成小A轻伤,黄某的行为则涉嫌强制猥亵,也就是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要件,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知,黄某的性侵行为属于想象竞合,可能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择重罪的强制猥亵罪惩处。

林小明律师还指出,同时,若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受害方的陈述,黄某的行为应当具有聚众或当众等恶劣情节,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文规定该意见适用强制猥亵,年仅15岁的小A属于未成年人,而加害人黄某符合“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此, 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对于校方称黄某非该校老师的说法,林小明律师说:“尽管学校声称嫌疑人为劳务人员,即便学校所述属实,但黄某在履行 职务或者行使职能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校方仍旧难辞其咎。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校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

林小明律师说:“小A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的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小A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要求学校赔礼道歉、赔偿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失。”

(原题为《封面底稿丨烟台某技校男教师性侵15岁男生,校方:此人是宿管,警方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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