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房产遗赠同居保姆无效,相濡以沫17年不被法院认可

2021-04-30 09:39:30 作者: 千万房产遗赠

文 | 柳宇霆(法律学者)

又是一起涌上舆论风口浪尖的房产继承纠纷。

据报道,3月26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向大众揭开了一个家庭不和、保姆成丈夫遗嘱继承人的故事。一审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产赠予行为无效,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归刘高达妻子,一套房产为刘高达财产,由保姆杨娴琦(化名)继承。二审法院却判决,遗赠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宣告无效。

遗产所有人刘高达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在1981年就已经名存实亡。在分居若干年后的2001年,因刘高达生活需要,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娴琦作为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此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但奇怪的是分居期间,刘高达一直未曾与妻子离婚,甚至在与保姆同居之后,直到2015年才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半年内,原告不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半年后刘高达再次提起离婚,一审获得离婚判决,妻子上诉,在二审期间,刘高达去世,诉讼终结。

从法律上而言,直到去世,刘高达与妻子的婚姻关系一直存在。只要没有离婚,这段关系始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两人虽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一直承担照顾义务的是杨娴琦。一般来说,在婚内与他人同居,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确有违公序良俗,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是,以有违公序良俗否定事实婚姻关系,枉顾长达17年相濡以沫的生活,在财产继承上“一棍子打倒”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司法实践看,没有完美无缺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也并不是完全否定的对象。具体从本案看,两人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多年前已经处于破裂状态,两人长期分居。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及有关司法解释,这种状态足以印证“感情确已破裂”。刘高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次提起诉讼,甚至一审都已经判决离婚,如果不是刘高达突然死亡,二审结果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出入。对于司法裁判者,理应考虑到法律婚姻处于“僵死状态”,而对多年的事实婚姻有所理解。

如果刘高达在遗嘱中的陈述属实,即“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忽略家庭,导致夫妻常常吵架,约在1981年间,妻子有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居”,那么在两人婚姻出现异常状态,直至解体中,刘高达妻子一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宜将全部的过错安放在刘高达本人及同居对象杨娴琦的身上。

从法理上讲,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充分体现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在民法典等法律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审视刘高达立下的两份遗嘱,尽管在法律效力上有所欠缺和弱化,却体现了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确认上述遗嘱无效,显然有违刘高达的真心实意,无法慰藉其在天之灵。

从情理上讲,二审改判遗赠无效,也给人一种“人情冷漠”之感。刘高达与妻子婚姻出现问题后,与杨娴琦一起生活多年。在这种相濡以沫的生活中,杨娴琦给予了刘高达以家庭港湾的温暖。这种事实上的付出与支持,刘高达本打算以遗嘱的形式确定下来,如果不是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或许刘高达不用等待六个月再次起诉。法律应该保护婚姻关系,这个原则没有错,但是在这一具体的案件中,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与相濡以沫的真实生活之间,哪段感情更符合公序良俗呢?难道牺牲了一个尽了十几年“妻子”义务的人,就算是对婚姻的保护吗?

其实,对比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内容,前者确认三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套归刘高达妻子所有,一套归杨娴琦所有,既考虑到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要求,也考虑到了事实婚姻的现实因素,比起后者的全面否认,这种综合考量要合情合理得多。在公序良俗的原则之外,还考虑到公平原则,没有一味地否定杨娴琦的付出,而是对其同刘高达的感情有了更符合事实的评价。

当然,在此案当中,刘高达的两份遗嘱均存在一定的效力性问题,是否属于有效遗嘱尚存争议。但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而不是遗嘱有效性要件的法律规范来否定遗嘱的效力,在情理和法理上欠缺说服力。平心而论,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在法律上的确属于空白地带,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弥补法律的抽象不足。但是,这种自由发挥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理解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