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坐游艇胸椎骨折,游船公司被判赔偿12万余元

2021-05-12 20:13:17 作者: 七旬老人坐游

如今很多景区推出水上项目,在带来刺激体验的同时,相较于地面项目存在着一些难以预料的危险因素。2018年,苏州一名七旬游客在乘坐游艇过程中,胸椎骨折,造成医疗费等损失10万余元。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因游船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九成赔偿责任。

大风天坐游艇,老人胸椎骨折进行手术

2018年10月,年近七旬的倪某与朋友准备坐船前往某岛屿赏景游玩,购票后听闻当日风大,可能不好开船,于是准备离开。

正在这时,倪某和朋友被工作人员叫住,告知可以乘船上岛。进入码头后,景点方面并未安排倪某等人乘坐游船,而是改坐游艇。然而,游艇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受浪冲击,导致倪某遭受猛烈震动,感到剧痛无法动弹,随即被送医救治。

经诊断,事故造成倪某T12锥体轻度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部分骨皮质扭曲,胸腰段退行性变,并进行手术。

倪某因与游船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故将对方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近16万元。

游船公司:造成的伤害应由老人自行承担

该案审理过程中,游船公司辩称,公司对倪某仅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而公司对经营业务已充分尽到了各项安全注意事项提示责任,倪某称当天风大开船不妥,但并无证据证明。

公司还认为,当天天气情况尚可,公司并未接到任何停航停运通知。倪某年近70岁,存在各种慢性疾病,而T12压缩性骨折的形成多由老年人骨质疏松引起。倪某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下,不按照其公司张贴的游客须知中的注意事项活动,因此造成的伤害应由倪某自行承担。

法院: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九成责任

经核定,倪某因本起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3.9万余元。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游船公司称其已张贴告示提醒患高血压、骨质疏松游客切勿乘船,60周岁以上乘客需成年人陪同,但其提供的游客须知等照片均拍摄于事故发生后,且倪某并非单独乘船。

该公司作为游艇经营者,应当充分预见到游艇在水上行驶过程中,快速行驶或遇风浪时可能导致船体颠簸,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艇行驶中有相应减震等安全防护措施。现该游艇在行驶过程中颠簸导致倪某受伤,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事发时倪某年事已高,且当日其曾听说“风大不好开船”,但此后仍乘坐快艇出游,其自身在乘船时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身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吴中法院依法酌定判决游船公司对倪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2.5万余元,剩余10%的损失1.3万余元由倪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商家应告知风险,游客应尽谨慎注意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快艇出游速度快、有颠簸,且易受天气影响,属于高风险项目。承运商户应对游客可能面临的风险、注意事项及不适宜人群向游客真实告知,并就遇风浪时应采取的紧急减震措施对游艇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

而游客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与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选择乘坐快艇,并清楚乘坐快艇注意事项,以免在游览过程中受到伤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对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