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5月28日讯大学生出去兼职签下“严苛”合同,如果直播时长不达标就拿不到报酬,这种条款是否合法有效?5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洪山区法院获悉,法院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判决公司以实际工作量支付报酬。
20岁的小张和19岁的小王是某高校的大一学生,2020年8月被武汉某传媒公司招聘为主播。两人分别与武汉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她们每月要在指定平台直播有效时长130小时,直播有效日26天,在完成直播时长任务且没有违反相关直播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才支付底薪报酬。
两人直播了一个多月后,公司却以她们没有足额完成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为由,拖延支付报酬。小王说,开学后非常忙碌,没有时间做兼职,所以才不想干了。可公司认为,每个月工作量不达标,公司就可以拒绝支付底薪。
去年11月,小张和小王到法院起诉。庭审中,她们出具了协议以及与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平台直播时间记录截图等证据。经核算,一个半月里,小张在被告公司实际直播时长为171.2小时,小王实际直播时长为131.59小时。公司则坚称,根据合同约定,小张和小王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每月130小时直播时长任务,公司可以不向她们支付报酬。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完成劳务合同所约定的直播时长任务,但也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基于公平原则,被告仍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
最终,洪山区法院判决公司以约定的时薪为标准,以实际直播时长向小张和小王支付报酬。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承办法官提醒,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的基本裁判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订立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都应当公允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类似如劳动者不完成一定工作量,用人单位就不支付任何报酬的“霸王条款”,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发生纠纷时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向昱璇)
【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