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外受伤,公司是否该赔偿?
张先生: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从事车间内的机械设备维修工作,合同到今年的3月份,后续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是自从合同到期后,我一直在该公司上班。5月份我维修机械时被砸伤,手术后我要求公司支付我的工伤赔偿金等。但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我和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我是在合同期限外受伤的,公司无法缴纳社保,所以不予赔偿。是这样的吗?
焦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张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继续用工的,视为劳动关系存在。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张先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部分,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公司予以支付该笔赔偿费用。
商铺出售房客求偿,房东是否担责?
潘先生:我名下的商铺对外出租给李女士,后来我想将该商铺卖给他人,我知道承租人李女士对于该套商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我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女士,询问她是否购买,可是等了一个月,李女士也没有回复买还是不买,我去店里找她,她也没有表示购买的意思。于是,我将该商铺卖给他人,后来李女士起诉我,要求赔偿,因为我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我是否该承担责任?
焦律师: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法律规定合理期限内通知,是为使承租人有较为充足的考虑时间。潘先生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人有权优先购买该套商铺,但是李女士迟迟不予答复,潘先生已经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确保了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潘先生不承担责任。
个人征信有问题不能贷款,居间费能否返还?
朱先生:我欲购买一套房产,遂向某中介公司咨询购房事宜。我担心存在个人征信问题,曾多次向中介公司咨询办理贷款的事宜,并将个人征信相关材料信息交付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经核实后,明确告知我可以成功办理相关购房贷款。我才与他人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交了居间费。后我申请银行贷款时,中介公司却告知因征信有问题银行不予贷款。已经交的居间费能否返还?
焦律师: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以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房屋产权、房屋是否具备买卖条件等重要信息。因中介公司未核实清楚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虽然订立但是客观上并无法履行,对于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对于已经收取的居间费用应当返还。
律师观点 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 周涛 整理
■下期值班律师 李钦官 江苏明奕达律师事务所
李钦官律师于2014年11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之后便从事法律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及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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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