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让子女居住,子女成年后主张享有居住权 法院:不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D(化名)诉称:王D系王J和(化名)与李F(化名)的婚生女儿,王J和早年与李F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和王D的抚养权均归王J和所有。随着时间的推移,王D长大成人,王J和也与张Y(化名)再婚,张Y拒绝已经成年的王D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故王D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J和辩称:王J和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王D由王J和抚养,前妻基于此才同意涉案房屋归王J和所有,王J和曾写下承诺书,承诺王D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后涉案房屋的产权在2008年进行了变更,增加张Y为房屋共有权人,王J和与张Y各占50%的份额。王J和认为,王D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意王D的诉讼请求。
张Y辩称:不同意王D的全部请求。王D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由王J和与张扬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D主张的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故在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制度的情况下,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诉讼过程中,王D依据王J和与李F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J和单方出具的承诺书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首先,王J和与案外人李F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D由王J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J和所有,王J和与案外人李F分割房屋时没有为王D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J和关于王D可以在涉案房屋中居住的承诺是王J和作为王D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为王D设立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最后,王J和与张Y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D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J和、张Y并未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综上,现王D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法院对于王D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第十四章六个法律条文确立居住权制度,民法典施行前未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不仅需要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因此居住权设立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遗嘱。
来源:山东高法
来源:第十四师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