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一”国际儿童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近年来,校园欺凌、青少年沉迷手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相关问题频频进入公众视野,越来越受到关注。此次修订,条文从72条增加至132条,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
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新的亮点和创新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新传。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诸多亮点和创新,如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章新传律师介绍道。
“特别是第九条对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既是对民政部门长期以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充分肯定,也对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给孩子们更安全的成长环境”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恐惧等原因不敢报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其重大修改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强制报告制度,更加明晰地规定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由于未成年人判断力、行动力有限,很多时候遭到侵害并不自知,主动报警难度较大,因此,多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需要由他人报警。我们作为学校的老师,接触孩子的时间比其他人都更多,更有可能发现未成年人受虐待、被性侵等侵害。现在,国家法律赋予我们以强制报告义务,一定有助于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上饶市第五小学副校长陈晓菁告诉记者,“我们教育工作者一定会不折不扣地将强制报告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促使其充分释放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正能量——给孩子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
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都有着重要的责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随着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留守儿童”群体规模也在不断加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我们平时在外地打工,由父母照顾孩子,平时通过电话视频交流可能更多地关心孩子的吃饱穿暖和学习问题,给孩子精神上、心理健康上的关注不够。这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我们父母也敲响了警钟,要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关注,包括生理心理等各方面的。”谈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外工作的陈丽深有感触。
来源:上饶晚报
采写:戚虹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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